宋元的法律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宋刑统》:建隆四年(963年),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祥定“刑统”。同年七月成书,定名《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指示或命令,大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将单个的敕进行整理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一立法程序称为编敕。折杖法:“折杖法”即将原有笞杖流刑折合为臀、脊杖处罚,从而使刑罚有所减轻。刺配:刺配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凌迟: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死去的死刑执行方法。凌迟始于五代时期,至仁宗时开始适用。红契:红契指经过官府加盖公章的土地买卖契约,既是土地依法取得的凭据,也土地产权证明。提点形狱司:是宋代主管司法事务路级监司之一,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本路的司法刑狱事务。鞫谳判分司:宋代在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只能分开,由不同的人员承担,称为鞫谳判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人若翻供或临刑称冤,责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审判机关审理,称为“翻异别勘”。《大元通制》:仁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在“延佑律书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大元通制》的修订,英宗诏令公布施行。《元典章》:英宗时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共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大类共373目。条格:元代的条格是元初蒙古法律的条画、条令与唐宋法律的令、格、式结合而成的法律形式。它主要经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故有时直呼其为“政令”。四等人制:蒙元根据其征服的先后,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主要指西夏、回族及西域各民族;第三等汉人,指统一中国前已属蒙古统治之下的汉族、契丹族、女真族等北方各民族,及归顺较早的云南、四川人;第四等南人,属原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及南方其他少数民族。宣政院:是元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中央机关,同时对僧侣重大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进行复核。约会制:凡不同户籍、不同阶层、不同民族及僧俗之间发生刑民词讼时,通常采用“约会”的方式处理,即由有关当事人的官长会同审理,实行“立会裁判”。肃政廉访司:元世祖将提刑按察司改制为肃政廉访司,借以整肃宪台纲纪。二、问答题1、宋代法制的特点是什么?答:第一,在立法上,以《宋刑统》为代表,将以前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等合编在一起;提高编敕的法律效力。第二,在法律体系上,律扩大、令、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德音、敕书、编例等多形式并存。第三,在刑事法律制度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宽大矜恤原则、厉行累犯加重的原则等,加重对“盗贼”罪的处罚,减轻对官吏犯罪的处罚;刑罚趋于严酷,刺配、凌迟等酷刑大量适用。第四,在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上,提高佃客的法律地位,扩大债的适用范围,规范债的形式;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扩大禁婚的范围,扩大义绝的适用,规定孤幼财产检校制度,初步形成立嗣继承制度,制定“户绝条贯”,详细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在经济法律制度方面,专卖立法及金融立法较前代的法律规定有重2大发展。第五,在诉讼法律制度上,司法机关的设置特别复杂,设置多个并列的机关,实行同僚异事,增设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审判制度上,为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恤狱慎刑,宋朝还规定较之前代更加严密的审判程序和制度,如长官躬亲制度、法官回避制度、鞫谳判分司制度、多重录问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等。另外在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一方面扩大百姓的诉权,另一方面为达到息讼的目的,严格诉权的行使,审理中注重调解息讼。2、简述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答: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为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采用折杖法,即将笞、杖、徒、流四刑折成臀杖和脊杖。第二,将刺配定为常制,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第三,凌迟刑正式适用,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死去的死刑执行方法。凌迟始于五代时期,至仁宗时开始适用。第四,创设“管置”刑,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的方法。3、简述宋代租佃关系的主要变化答:租佃关系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佃客法律地位的提高方面,佃客成为租佃关系的主体,具体表现为:第一,佃户有权选择土地所有者签订租佃契约。第二,规定租佃契约履行完毕,是否续约,由契约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地主对客户不得有任何限制,客户起移也无须地主出具凭由。地主与佃客之间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无人身依附关系。第三,规定签订租佃契约,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依势抑勤,佃户对所有优先购买权,佃户对租佃契约约定以外的其他义务有权拒绝。4、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答:蒙元法制在仿行唐、宋、金制度的同时,保留了加多的蒙古游牧民族文化的传统。起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在元代始终没有形成,有明显的兄终弟及倾向。第二,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及其弊端。元代蒙古贵族多信奉佛教,尤其是统治者更是将佛教置于显赫的地位,并给予僧侣以种种特权。第三,婚姻家庭制度深受蒙古旧俗的影响。蒙元社会以男性为中心,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婚姻习俗,如有利于蒙古种族繁衍的一夫多妻制。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典,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这部法典经过吴元年的草创,洪武六年的更定,整齐划一于洪武二十二年,到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历时30年才最终完成。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其中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四篇共236条。申明亭:是明代在乡里设立的,作为最基层的司法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充军:即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奸党罪:《明律·吏律》职制门中专设“奸党”条。规定左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朋3党,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等等均属“奸党”罪。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一条刑法适用原则。“轻其所轻”,即轻微违反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较唐律为轻;“重其所重”,即直接危及封建国家利益的犯罪,明律处刑普遍较唐律为重。一条鞭法:“条鞭”是“条编”的讹称,其重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其基本特点一是赋役合并,二是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厂卫:“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分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扶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廷杖:所谓廷杖,就是根据皇帝的命令,在朝廷的殿陛之下或午门外,对违抗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的制度。三司会审:三司是指: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九卿园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二、问答题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律表现。答: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其中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四篇共236条。《大诰》的主要内容除了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外,还附有朱元璋的训诫词,其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基本精神,其特点表现为:第一,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第二,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第三,重典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第四空前普及。2、试比较唐明律典体例的异同。答:明律与唐律相比,在编纂体例上有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以中央六部即以吏、户、礼、兵、刑、工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七篇的新体例。打破了自北齐以来的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惯例。其下又增加子目录,使律典的层次更加合理。其中,《名例律》相当于法典的总则部分,其内容基本上与唐律相同;《吏律》主要涉及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行为,分职制、公式两部分。《户律》分七卷,规定了有关的违法犯罪的条款与处罚。《礼律》规定了关于违背祭祀和礼仪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规定了惩罚宫廷警卫和边防关津要塞等方面的犯罪。《刑律》规定了惩治贼盗、杀人、斗殴等刑事犯罪的法律,也包括有关诉讼、审判等方面的内容。《工律》是关于工程营造和河防方面的法律规定。3、试析“例”在明代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答:条例的制定程序比较简便,一般是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实施。这种灵活的法律形式,可以弥补律文的不足。由于朱元璋规定《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现象。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例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突破了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而且使刑事条例规范、划一,例与律的关系协调、统一,这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试述明朝强化专制皇权的措施有那些。答:明朝为强化皇权,采取了如下措施:第一,废除了自秦以来的丞相制度,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内阁制度。明朝初期,沿用4元的旧制,中央设置中书省,总揽全国行政,后又为了限制中书省的权力,在洪武十年曾设立通政使司来限制其权力。其后又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度,将权力收归皇帝。同时下令以后不得再设丞相之职。第二,设内阁。在废除丞相制度后,由于政务繁忙,皇帝无法一一处理,需要有人协助处理政务,于是设内阁。其与六部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是为了维护皇权而设立的一个具有秘书性质的特殊机构。第三,为了进一步巩固集权,从根本上消除对君权的威胁,明初不仅废除了丞相制度,在军事方面也进行了改革,将都督府一分为五,即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以中军都督府事官为五军断事官。第四,在监察方面,为进一步强化监察职能,朱元璋将御史台改组为都察院,负责纠核百官,肃正纲纪。5、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答: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有:第一,严禁官员结党,维护君主专制。为防止官员结党导致皇权旁落,朱元璋多次颁布禁令,禁止宦官干政以及大臣结党,并在《大明律》中创设奸党专条。第二,严惩贪墨之吏。严刑惩贪是明朝刑法的主要原则,也是重典治吏的主要方面。重典惩贪首先是在立法上有充分的体现。如《大明律》在《唐律》的“六赃”罪名的基础上,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调整为:监守自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六种。第三,在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朱元璋一方面要求对涉案人员要层层追查,不许遗漏。另一方面,对涉案人员,不论贵贱,一律严惩。6、明朝调整经济关系采取了哪些主要法律措施?答:明朝在调整经济关系上采取了以下法律措施:第一,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先占的原则。为发展生产,恢复社会经济,明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恢复经济的“修养生息”的政策。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为确保土地的有效使用,确立了先占原则。第二,在契约方面,进一步放松了政府的干预。在契约方面,明朝法律简化了宋元的不动产买卖、典当程序,仅须保留必须签订书面契约、由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过割赋税。第三,在赋税制度方面,实施一条鞭法,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第四,在商业管理及商业税收方面,在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的支配下,为维护固有的封建经济,采取了禁榷制度,推行海禁,创设“牙行”制度。7、试述明朝的会审制度的内容。答:明代会审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完备的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明朝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定凡遇有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报皇帝裁决。第二,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朝审,是有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1 / 2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