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审计监督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审计是对权力的制约,审计风暴是一场廉政风暴。如何使审计监督真正发挥职能,公开性是其前提和基础,独立性是其保证,完善审计制度、确立审计问责机制是其关键。「关键词」审计风暴国家审计审计监督2003年6月,一批违规大案在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曝光。这是审计署首次全文公布审计报告。其后的每年年中,国家审计署都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年度审计报告,而这份报告每次都刮起一场席卷全国的超级风暴。媒体称之为“审计风暴”。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审计风暴”实质是一场廉政风暴。准确地说,是一场以财政监督与公开为重点的廉政风暴,这在中国财政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风暴过后也给我们留下了不少需要深思的问题。审计监督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财政收支的主要监督途径,是否仅仅是一场风暴过去就行了?其审计出来的结果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又如何能够落到实处?如何加强、完善审计监督等等,都是我们要研究和完善的地方。一、审计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计,根据实施的主体和作用的范围,可以分为国家审计(或称政府审计、财政审计)、内部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或称民间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三者之间虽有联系和相似之处,但有着本质区别,并且互相独立地作用于不同的领域。国家审计从根本上说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内部审计是一种机构内部的自律控制;社会审计是一种中介服务。本文所研究的审计主要是国家审计。古今中外尽管对国家审计所下的定义不尽一致关于国家审计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念,即“财政财务监督说”、“会计检查说”、“经济监督说”、“合规效益评价说”、“过程监督说”等等。因为本文的重点不在研究国家审计的概念,因此此处不再详述,可参见:李季泽:“论国家审计之界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年第3期。,具体的制度也千差万别,但都脱离不了以下几点:(一)国家审计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审计首先是一种国家权力,是由审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在现代国家,国家的各种权力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划分。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审计权,只是这种审计权往往并不是独立的,而是隶属于立法权、行政权或司法权,由此也相应地形成了下文所述的不同的审计体制,即立法型、行政型或司法型模式。有个别国家实行了独立型审计,由此确立了审计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台湾地区,审计权属于监察权的范畴,“监察院”设审计长。盖因我国台湾实行的是五权分立的“政体”,审计权事实上仍没有脱离国家权力的范畴。因此,国家审计是一种国家监督,是代表国家行使的监督权。(二)国家审计权来源于人民权利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审计权是人民权利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体现。因此,国家审计应向人民负责。但历史和现实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国家审计只向国家负责李季泽:“论国家审计之界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年第3期。.如果国家审计只向国家负责,而不是向人民负责,那么实际上就会用国家权力剥夺了人民的权利。而且,在实践中,对国家负责往往会流于对国家机关负责,甚至某个行政机关负责。中国在2003年之前,审计报告一直是不向社会公开的,或者给公众看到的和内部上报的不是同一个版本。可以说这种做法就是审计向国家负责或国家机关负责,而不是向人民负责的一种现实表现。2003年审计署开始正式向全社会发布年度审计报告。2004年开始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是一种制度建设和改革措施,也是一种审计观念的转变,即审计对人民负责,由人民来行使监督权利。(三)国家审计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权力进行监督历来是古今中外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中国古代审计的一大特色就是把审计作为治吏的工具。审计职能主要是置于御史监察中,被审计者是各级官吏,御史监察主要是对人审计署科研所课题组:“论国家审计对权力的监督”,载《审计研究》2003年第5期。.而现代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财政和财务收支。如我国《审计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再如日本国《宪法》第90条规定:“国家的收支决算,每年均须经会计检查院审查”。奥地利《审计法院法》第1条规定:“审计法院审计国有经济的全部财务活动”。但无论审计是对人还是对物,都脱离不了一个宗旨,即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人民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的授权,监督也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国家审计是一种国家监督,也是一种法律监督。总之,形式上看来,国家审计是有权机关对国家财政或财务收支活动或者公共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制度;而实际上,国家审计通过其审计活动,以权力(即审计权)制约权力(财权或财政权),同时也是以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审计权和财政权)。虽然有学者跳出权力的框架而提出“国家审计本质的契约观”邱轶安、倪辉:“审计本质的契约观与国家审计体制的重构”,载《财会月刊》2005年第6期。,而这一契约关系的双方却是公众和政府,因此这一理论仍然没有脱离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这一对博弈关系。二、审计公开是审计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公开性是民主社会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它直接产生于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审计公开是政府透明度、尤其是财政透明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政府透明度要求政府将所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些信息包括财政信息。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财政透明度手册》,核心就是要求政府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程序以及确保信息的质量进行了规范。手册提出了政府财政透明度的四项基本要求,其中对真实性的独立保证,特别强调了财政信息应受到独立的检查,国家审计机构应向立法当局和公众及时提供政府账户财务真实性的报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著):《财政透明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整理,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这实际上就是对审计公开提出了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积极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并且已经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例如作为立法型审计模式代表的美国,不仅赋予了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而且必要时还由参、众两院召开听众会,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听众会完全公开,任何人均可参加。作为司法型模式代表的法国,审计法院通过向新闻界发布审计结果和发布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再如作为独立型模式的日本,会计监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或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并且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黎四龙:“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而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我们从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的这一义务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选择性的。而且长期以来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采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做法。结果审计实践中被审计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不了了之,导致审计监督严重丧失了权威性和威慑力。在此背景之下,2002年3月审计署颁布并实施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并从2003年开始正式发布年度审计报告。从2004年开始,审计署又在审计报告公开的基础上,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最终目标是实现所有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都向社会发布公告。不仅如此,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今后五年中国将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而且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从审计工作实践来看,审计署近年来报告的透明度越来越高:2002年的审计报告有30页,但点名的案件只有1宗;2003年的报告减到16页,但曝光内容大大增加;2004年的审计报告省略了惯有的综合统计说明,篇幅1.2万字,大批案件被曝光,10多个部委被点名,透明度进一步增强。王永前:“审计暴露六大体制'软肋''黑洞'如何弥补”,日。从2003年开始,除了向全国人大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外,审计署还不定期向公众披露专项审计结果。2003年下半年,关于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已经作为审计署第一号审计公告作了正式公布;2004年6月,审计署又连续发布了2004年审计署审计结果第一号、第二号公告,公布了50个县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和对全国50个县财政支农资金审计调查结果。而且从2004年4月之后每年的审计报告实行“直通车”,不论面对被审计机关还是向上汇报只采用一个报告,全面反映情况,表达审计机关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而往年只是选择其中的一些事项向社会报告,并且备有“不同版本”。总之,我国审计工作正不断走向公开、透明,它正成为我国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平台。需要指出的是,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的公开只是完善审计监督的第一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计监督,还必须明确审计部门的独立地位。我国作为行政性审计模式的代表,审计经费和审计机关的人事权都受制于政府,政府对于审计公开的行政干预时有发生。应该说我国目前实践中妨碍审计公开、透明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因此,要真正推行审计公告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确保审计公开、透明,就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三、审计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保证审计机关要真正行使其监督职能,必须保持其独立性。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的根本特征和灵魂所在。没有独立性,审计监督只能是流于形式的空谈而已。正因为此,世界各国都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确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学者甚至认为,20世纪世界政府审计发展的主要成就之一是,政府审计在国家政治架构中的地位得到了巨大提高。与此相联,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职权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加强余玉苗:“20世纪世界政府审计发展的主要成就”,载《财会通讯》1999年第11期。.例如美国,20世纪20年代以前,其审计机关隶属于财政部,地位低下,审计不力。为此,国会于1921年制定了《预算与会计法案》,据此设置了独立于政府的审计机构——会计总署(GAO)。再如日本,1889年颁布《会计检查院法》,设立隶属于天皇的审计机构。二次大战后,日本通过新宪法,强化了国会对公共财政的控制和监督权,并以此为基础重构了政府审计制度。根据新宪法和新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监督机构,并由此使日本成为独立型政府审计的代表。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国家审计机构或类似的组织应向立法当局和公众及时提供关于政府账户财务真实性的报告,这是财政透明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大多数国家都有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不应受到政府的控制。1977年INTOSAI(国际最高审计机构组织)《关于审计规则指导的利马宣言》的首要目的是,呼吁独立的政府审计。该指导原则呼吁在宪法中规定建立最高审计机关,并呼吁其独立性受到最高法院的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著):《财政透明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整理,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审计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内部监督。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部门究竟在对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上发挥多大作用,让人怀疑。2003年中央电视台《面对面》记者采访国家审计署长李金华的时候,曾反复追问,刚刚点了财政部的名,“转手你还得跟财政部要钱,你怎么能保证公正?”这的确代表了人们心中的疑问:在我国现行的体制框架内,审计带有浓厚的政府内部监督色彩,既要监督政府又要受政府领导,它的独立性如何能得到保证?的确,虽然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目前的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事实上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作用被同级政府弱化。而且,审计机构作为隶属于同级政府的一个部门,其人事任免权、调动权以及财权等主要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它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就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