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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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本章概要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2.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3.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会计责任vs.审计责任Management在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Auditor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按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两种责任不能相互减轻,更不能相互替代。一、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违约责任过失责任欺诈责任普通过失责任重大过失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按责任形成原因按责任性质1.违约责任指民间审计人员未履行契约,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承担的责任。2.过失责任未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3.普通过失责任普通过失责任指民间审计人员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4.重大过失责任指民间审计人员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5.欺诈责任欺诈责任即舞弊责任,指民间审计人员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故意的错误行业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6.行政责任审计人员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7.民事责任由于违反民事法律法规,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时,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8.刑事责任审计人员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只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因为审计工作的性质本身就有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己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代理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提升代理成本,则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独立审计属于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因此,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4、中国现行法规中对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注册会计师法》,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1.因果联系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如伤害动作与被害人的伤势状况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贪污受贿与国家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等,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导致他人对自己财产失去控制或损失,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因果联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直接性与间接性。如果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的情况,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主次,分别对待。如财务报表的虚假信息与股市行情上涨等多种因素,促使投资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考虑一果多困的因果联系问题。2.责任相称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如贪污受贿的违法行为与贪污受贿的法律责任的性质要相适应。只有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才能确定法律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就不能用刑事责任的方式去追究民事违法行为。当然,情节特别恶劣并触犯刑律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1998年7月1日,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虚假资产置换公告,并在1998年中期报告中列示相关的收益。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对粤海发展1998年中期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0年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罚款10万元;并对签字会计师各罚款3万元。虽然没有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但追究该所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也是相当严厉的。如果追究签字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就显失公平合理原则。(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或损害种类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如在刑事领域中,除考虑犯罪构成外,还要考虑自首、未遂、中止、主犯和从犯等情节。在民事领域中,还要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等因素。(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即所谓“罚当其罪”、“罪责均衡”、“赔偿不超额”原则,否则,不仅达不到恢复法律秩序和伸张正义的目的,还可能造成新的不公正事件。在责任相称原则中还应注意责任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必要时以立法和司法手段适当加重违约、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其违法、侵权成本,从而抑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二、发现错误和舞弊的责任错误和舞弊错误:财务报表中存在的无意错报或漏报。舞弊: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行为发现错误和舞弊的责任1、防止或发现舞弊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1)治理层:监督职责。监督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2)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维护控制政策和程序。2、在审计中,CPA对错误和舞弊的责任在于: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能苛求CPA查出所有错误和舞弊,CPA应合理确信查出重大的错误和舞弊。三、揭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任1、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或发现违法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2、在审计中,CPA不应当,也不能对防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负责。但是,CPA应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CPA认为客户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先与管理层讨论,若管理层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信息,CPA应向律师咨询。若客户确实存在违法行为,CPA应就注意到的违法行为尽快与治理层沟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1、如果认为违反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恰当反映。(1)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做出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可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如果未能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如果因被审计单位阻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且没有采取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补救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综合成因:可能是期望差、报表使用者和法院的倾向。如“深口袋”原则:“深口袋”理论,也称保险假设,是指管理者聘用会计师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部分财务披露的责任。这种假设主要来自:(1)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接受者对审计作用理解的偏差;(2)产品责任概念的扩展。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取“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该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对等,这种不当的处罚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因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具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综合成因:可能是期望差、报表使用者和法院的倾向。如“深口袋”原则:具体来说,可能包括:1.源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经营失败2.源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1)违约(2)过失普通过失: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谨慎,CPA没有完全遵守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没有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CPA根本没有遵守专业准则或没按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的要求。关于共同过失(3)期诈具有不良动机,故意的行为。CPA期诈的表现形式关于推定欺诈(三)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关法律:《注会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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