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第4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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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erseorDisclaimerChp4CPA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实例国外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的“诉讼爆炸”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大的会计公司为有关审计诉讼付出了2.5亿美元。90年代诉讼金额在90亿美元左右,1996年六大在诉讼方面的费用便达到10亿美元。美国在过去15年发生的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件,超过了整个职业界105年的历史中所发生的总数。1999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向山登公司的股东支付3.35亿美元的赔款。2001年6月,因“废物处理公司”一案,安达信受到华盛顿联邦法院700百万美元的罚款,四位合伙人因职业行为不当被判3-5万美元的罚款,并受到1-5年的禁业审计处罚。2001年,安达信又因阳光公司一案被迫向股东支付1.1亿美元。2001年,德勤为日本Fortress公司掩盖负债情况,最终该项诉讼让德勤付出了2亿多美元的赔偿。2005年,毕马威因避税产品而被SEC处罚约2亿美元。2006年底,美国最大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公司房利美(FannieMae)对其前任审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20亿美元。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实例国内近年来的审计失败案例•1992年(旧三案)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原野公司)海口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中水国际)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长城机电)三家事务所被撤消,没收财产。CPA被吊销证书,有的受到刑事处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实例•1997年(新三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琼民源),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该事务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四川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红光实业)。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罚款60万,暂停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所有直接参与红光实业上市的各经办人员都被吊销相应的资格,禁入证券市场。暂停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就此退出了上市公司发行与年度审计市场。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锅炉)。2001年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银广厦)CPA被吊销执业资格,吊销中天勤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实例1.审计责任2.审计法律责任3.审计法律责任的成因4.防范审计法律责任的措施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应履行的专业职责和未履行好专业职责或因失职触犯法律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履行的职责,指出什么是可作为的且应当作为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其审计责任时,未按法律、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执业,出现违约、过失或欺诈等行为而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明确了未按要求正确充分履行审计责任需负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强调什么是禁止作为及若作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1.1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2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划分必须明确划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accountingresponsibility)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其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auditresponsibility)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责任vs.审计责任Management在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Auditor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按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两种责任不能相互减轻,更不能相互替代1.2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1.2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财务报表责任划分责任情况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注册会计师主要责任编制财务报表审计财务报表最终产品财务报表,包含管理当局的认定审计报告,包含对报表的意见履行责任的标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一般公认审计准则1.2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1.3审计责任的演进3.真实公允和揭错查弊并重阶段2.真实公允阶段1揭错查弊阶段1.4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真实性: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合法性: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2.审计法律责任2.1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演变第一阶段:《证券法》(1933)→《证券交易法》(1934)→《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1995)第二阶段:《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第一阶段是从证券法到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法律规则由粗略到细化、由严厉到缓和。具体体现在过错认定、比例责任和赔偿额的限定。第二阶段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法律责任有所加重。主要体现在处罚措施的细化、刑事责任的加重及诉讼时效的延长。成文法下几个著名案例1931年的厄特马斯法案1983年的罗森布勒姆法案1983年的花旗州银行案信贷同盟公司案1993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案2.2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演变过程12341980年到1991年的平静时期1992年到1995年的初步形成阶段1996年至“银广厦”事件的曝光,我国诉讼浪潮的逐渐形成时期“银广厦”事件曝光至今及未来2.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种类原因处罚行政责任违约、过失引起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民事责任违约、过失、欺诈引起赔偿受害人损失(影响最大)刑事责任由欺诈引起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无规定《刑法》无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无规定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2.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及相关法律规定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3.1源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直接原因(1)违约(Breachofcontract)(2)过失(Negligence)(3)欺诈(fraud)3.2源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间接原因(1)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2)经营失败3.1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如果不是CPA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CPA将不负法律责任。但若会计师事务所和CPA因下列行为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3.1CPA法律责任的成因—源于CPA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舞弊,是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合同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合同主要表现为审计业务约定书。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缺少应具备的合理的职业谨慎。按程度可以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违约过失欺诈3.1源于CPA的责任(1)“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2)过失(negligence)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又分为两种:3.1源于CPA的责任普通过失(ordinarynegligence)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CPA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negligence)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CPA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可以从审计的“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上来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3.1源于CPA的责任如果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项,CPA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疏忽而未能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报表影响却较大,报表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严重失实。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CPA具有普通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因为常规审计程序发现每处较小错报事项的概率也较小。3.1源于CPA的责任如果被审单位内部控制不太健全,CPA应当调整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这样,一般都能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报表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若内部控制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设计良好的内部控制失效。由于CPA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一般会认为CPA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3.1源于CPA的责任(3)欺诈(fraud)。又称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1源于CPA的责任错报没有查出重大吗?没有过失控制测试应当揭示出来吗?普通过失内部控制失效了吗运用了实质性程序了吗是否有欺诈动机重大过失欺诈是是是是是否否否否否审计过失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揭露会计报表中所有错误与舞弊情况。既不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所有未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情况负责,也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对未能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没有任何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3.1源于CPA的责任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合理确信(reasonableassurance)就是注册会计师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负责。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正确性的保险人和担保人,因为那是会计责任。3.1源于CPA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果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取消业务约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或适当披露已发现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应视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3.1源于CPA的责任(一)错误、舞弊与违反法规行为3.2形成CPA法律责任的间接原因-源于被审单位责任1原始纪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导致编制财务报表的数据搜集或处理错误。2对实事的疏忽和误解,导致会计计价不正确。3对会计政策的误用,导致在金额、分类、表达、披露方面错用了会计政策。错误是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无意错报或漏报。错误的类型主要包括: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舞弊侵占资产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伪造、编制记录、凭证隐瞒、删除交易或事项3.2源于被审单位责任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故意或非故意地违反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税收法规的规定,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数据。违反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规,这一类违反法规行为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只有间接影响。3.2源于被审单位责任不同点错误舞弊违法原因不同无意故意同舞弊手段不同未实施掩盖手法实施掩盖手法同舞弊形式不同原理性、技术性的差错明显隐蔽难以查证同舞弊目的不同不以实现结果为目的以实现结果为目的同舞弊结果不同可能影响他人、自己收益肯定影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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