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许孝华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王筱嬗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2006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支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禁止企业集中并购制度和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制度。其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实体领域。它在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企业的公平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外国及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状况的介绍,着重着墨于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设计情况。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比较各国及地区反垄断立法状况来阐明目前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上存在的分歧、差异和统一,并反观我国立法状况,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拟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基本原理。首先,从法哲学和经济学两方面分析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本位思想,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性。其次,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的现实危害。再次,文章论述了规制该种行为所能够实现的价值目标,即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和有利于保障每个企业公平利益的实现。最后,文章介绍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二部分通过研究各国及地区的反垄断立法状况,介绍了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状况。首先,文章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无论采用什么标准,都离不开对相关市场的划分,学界一般将其划分为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三类。参考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状况,其将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划分为独占、准独占、绝对优势和寡占四种形态。其次,文章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文章结合各国的立法实践,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涵义和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主要分析了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搭售、拒绝交易、歧视待遇和独家交易等行为。最后,文章介绍了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状况。文章先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规制方法进行论述,结构主义规制方法是指法律通过规制行业集中度或规范行业集中状态,以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方法;行为主义规制方法是指法律通过规范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以排除或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竞争的危害的方法。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是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的两种基本方法,结构主义规制方法针对的是市场结构,规制的是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状态;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针对的是市场行为,规制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或垄断的滥用。以结构主义规制方法为特征而构建起来的反垄断制度称为结构主义垄断规制制度,以行为主义规制方法为特征而构建起来的反垄断制度称为行为主义垄断规制制度。结构主义的垄断规制制度以美、日为代表,行为主义的垄断规制制度以德、法、英、欧共体为代表,并且最后都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不同规制制度进行了完整的评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反垄断法对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设计状况。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状况。我国虽没有“支配企业”的概念,但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还是存在的,我国法律对其的规制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之中。而对滥用行为规制的缺陷也主要是法律规范之间缺乏系统性,规范内容不完备以及执法机构多头负责、多头管理的情况。其次,阐述了中国反垄断法对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总体设计。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建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入WTO后国际规则的需要。我国建立的垄断规制制度,应是行为主义规制制度,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立法背景和结构主义规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都发生了变化所决定的。美、日两国的经济饱受垄断组织的破坏,美、日两国所采取的结构主义规制制度是在这种特殊的经济、政治背景下产生的。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就要求我国的立法应该有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结构主义规制制度与我国发展规模经济的现实需要相矛盾。美国哈佛学派提出了结构——行为——绩效(SCP)模式,这是结构主义规制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对结构——行为——绩效模式进行了激烈的批评。1982年,美国司法部颁布新的《兼并指南》,这一指南抛弃了1968年指南的结构主义标准,采用了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最后,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制度的设计。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可以从市场地位的形态和市场份额的规定两方面进行判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建议我国反垄断立法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认定,建议建立“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并且赋予相应的调查检查权、审批核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裁决权等。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责任的确认问题,建议在保留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的基础上,对具体措施加以完善,并可借鉴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2.期刊论文李小明.LIXiao-ming反垄断法中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36(4)复杂经济社会中垄断行为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可归纳为三个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合并审查.欧共体竞争法提出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其它垄断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其独有的性质和特征,使我们加深了对它的认识,并区别于其它垄断行为.加强对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住行为研究有助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3.学位论文王晓然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2007反垄断法又被称为“经济宪章”,其三大基本支柱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和禁止企业集中并购制度。其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领域,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文丰要通过分析、比较各国及地区反垄断立法状况和实践状况,来阐明目前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上存在的分歧、差异和统一,并反观我国立法状况,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拟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该部分首先通过各国立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对比,得出结论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企业利用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力,进一步维持或增强该等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同时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具备的四个要素。其次,分析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的历史和价值目标。第二部分以欧盟、美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立法情况分节,每一节从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的认定二个方面入手。最后一节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了.七匕较分析。认为,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因取得诸如市场份额、技术、资源、资金等优势而不受其它企业竞争的影响与威胁,并能在竞争中不依赖于任何其它企业操纵市场产品的价格、供应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市场地位;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则包括概括式立法和列举式立法,并对其进行了利弊分析。第三部分是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角度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认为相关市场还应包括时间市场。其次,分析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该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最后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第四部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并提出了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提出意见。首先介绍了我国相关立法,提出我国现行立法不足之处,以及我国面临的现状。其次提出了中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制度设计。认为,应该明确相关市场的概念并细化相关市场,替代性考察方法应为考察相关市场的基本方法;应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兼顾企业其他综合因素;应明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原则,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该地位才违法;并指出我国应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4.期刊论文李小明.LIXiao-ming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25(1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5.学位论文皇甫杏子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2009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鉴于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分四部分系统讨论了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第一部分探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阐述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介绍了欧共体、美国和国际组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概况,分析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及价值目标。第二部分论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该部分首先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确定产品之间是否具有替代关系可以采用需求替代弹性方法、功能替代性方法和供给替代弹性方法;其次研究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对市场份额和市场进入壁垒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深入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原则及其责任配置。笔者结合案例,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标准;然后通过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分析,提出应当以合理原则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原则;再次通过比较研究国际上两大法律体系的责任模式,重点讨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为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法律责任配置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面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总结和回顾了我国以前颁布的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立法,指出现行《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及执法中存在的不足,结合研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对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并提出了在反垄断领域我国应当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立法和执法重点的观点。6.期刊论文杨萍浅议如何认定和规制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22)市场经济下,反垄断法是维护竞争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的基本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誉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或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制定反垄断法,运用法律抑制垄断、促进和保护竞争便成为现代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7.学位论文张盈盈商业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2009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的核心,在资金融通,促进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不断增加的服务收费、银行贷款业务中对交易人施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扼杀了银行竞争活力以及创新能力。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商业银行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或者相对优势地位实施的种种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不久,相关实施细则还没颁布,商业银行与其它企业相比又具有特殊性,《反垄断法》甚至反垄断法一般原理在商业银行领域的适用都遇到了一些困难。本文在对商业银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反垄断法原理与商业银行的特点相结合,分析《反垄断法》在商业银行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期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