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宣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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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材料李林高2011年8月目录一、定义及组成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过程三、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情况介绍四、制定管理机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处罚和法律地位五、贵州电网公司强制性条文的应用一、定义和组成: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过程(一)过程:1、单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就必须严格贯彻执行。2、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时期标准也由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向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标准体制过渡,可以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此期间批准的标准,绝大部分定为强制性标准,并未按照《标准化法》严格界定强制性标准的范畴和内容。3、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市场经济时期区分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技术要求执行强制性标准,其他属于正常情况下技术人员应当做的、属于手册、指南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作为推荐标准。(二)强制性条文背景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由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的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又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文)以法令的形式,肯定了强制性标准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中的作用,这是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近年发生的许多工程质量事故以后得出的结论,也是强制性标准的三大法理的基础。三、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情况介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l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四、制定管理机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处罚和法律地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l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地位首先,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这就如同交通规则一样,由于其是法律,只要违反,不管是否肇事都必须处罚。强制性条文就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其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力度远大于一般的违反强制性标准。对设计而言,罚款起价10万元,最多可达30万元;如造成严重损失的,还要降低甚至吊销资质并依法赔偿。因为这已不是一般的错误,而认为是触犯法律了。与其相比,一般的标准不具备法律性质。即使违反,只要不出事故一般也不会追究。只有在追查工程质量事故时,才会根据强制性标准的有关条款判断有关的责任。且处罚力度也小得多,因为其只是技术问题,还不具备法律性质。至于推荐性标准,不带强制性质,而为自愿采用。相比之下,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五、贵州电网公司强制性条文的应用2011年3月组织《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的编制2011年5月,通过南方电网专家评审,属于南方电网B级管理制度2011年7月正式下文,黔电基建〔2011〕614号文五、贵州电网公司强制性条文的应用贵州电网公司《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的特点按照策划,执行、检查,统计三步曲进行;明确了各参建单位的职责设计、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检查,业主单位核查编制了《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以分部工程为最小单位五、贵州电网公司强制性条文的应用实施三步曲之一——策划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经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如未委托设计监理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五、贵州电网公司强制性条文的应用实施三步曲之二——执行、检查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查的主体单位为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进行分解细化,编制《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据实填写入《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中,由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审查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据实记录并填写入《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由监理工程师逐条检查并审核。五、贵州电网公司强制性条文的应用实施三步曲之三——核查分部工程验收时,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调试)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及时对《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核查表》,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核查、确认。五、贵州电网公司强制性条文的应用罚则明确了各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同时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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