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章就业法律制度qindenj@163.com劳动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是基于中国国情,着力于解决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问题,规范和指导走有中国特色就业促进道路的工作总纲;是中国就业工作由政策时代迈向法治时代的重要标志;是就业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里程碑;有利于我国劳动力要素市场的发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特征•特征一:•鲜明的时代特点:就业状况、发展阶段、战略选择•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创造就业岗位,是促进就业的首要任务•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是促进就业的重点内容•处理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过程中的就业问题,是促进就业的战略选择•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是促进就业的现实要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促进就业的根本宗旨劳动法法律体现•《就业促进法》第一条就提出:“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第二条继续提出:“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第四条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第十一条再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等五章业务内容,通篇贯彻扩大就业的法律要求。•第二章政策支持共14条,绝大多数条款旨在通过政策扶持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解决人岗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重点解决结构调整过程中因职业技能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性失业。劳动法特征二:突出的体制特点•在二元经济结构体制下制定和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在现行政府管理体制下制定和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在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制定和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二元经济结构:发展经济学的重要概念。指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工业和技术落后的传统农业同时并存的经济结构。•二元经济结构体制下包括户籍、住宅、粮食供给、副食品供应、教育、医疗、就业、保险、劳动保障、婚姻、征兵等10余种制度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立法思想•扩大就业的思想;•公平就业的思想;•统筹就业的思想;•市场就业的思想。劳动法第一节劳动就业法基础•一、概述•(一)劳动就业法的概念•在我国,劳动就业法目前尚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无任何一部法律以劳动就业法来冠名。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劳动就业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就业关系,即行政机关、劳动服务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形成劳动关系或促进劳动就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三)劳动就业法的体系•1、就业调控法。2、就业管理法。3、反就业歧视法。•4、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5、就业服务法。•6、职业培训法。7、就业援助法。8、失业保险法。劳动法二、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P83•劳动就业权是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权,也有学者称就业权。劳动就业权的主要内容有:•1、狭义劳动权(职业获得权)P83•2、工作自由权P84•3、就业平等权P84•4、就业服务权(含就业训练权)P84•5、就业援助权P84•6、失业保障权P84•三、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P85•1尊重的义务。•2保护的义务。•3实现的义务,又称履行的义务或落实的义务,这也是一种“肯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节就业调控•一、就业调控法的概念•就业调控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来促进就业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业调控法的实质是就业政策的法律化。•二、就业调控的机构•1、国务院•2、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地位、组织形式和权力还不够清晰和完善。三、就业调控的目标•降低失业率。•新增工作岗位。劳动法四、各种就业政策•(一)财政政策•(二)金融政策•(三)产业政策•(四)投资政策•(五)人力政策•(六)其他政策劳动法中国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扩大就业机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再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和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援助就业困难对象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灵活就业劳动法就业政策体系图表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税费政策金融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公平就业政策就业援助政策劳动法国家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1.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劳动法2.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就业•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3.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劳动法4.设置就业基金•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劳动法5.提供失业保护•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劳动法(1)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政策•《通知》重申了以下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个人”均指自然人,并对所有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残疾人”标准统一规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劳动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劳动法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有利于就业的经济社会政策公平就业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教育和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工作法治化失业保险就业援助政府促进就业九大职责劳动法第三节公平就业•一、就业平等权•(一)就业平等权概述•就业平等权又称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就业平等权是宪法上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化,具有崇高的地位。•(二)就业平等权对应的国家义务•首先,政府具有提供公平就业环境的义务。•其次,政府具有消除就业歧视的义务。•最后,政府具有扶持和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义务。劳动法二、就业歧视的界定•就业歧视界定: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P92•就业歧视行为的主体: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法[理论探讨]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完善•1、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应包括:•(1)就业歧视的界定。•(2)就业歧视认定的“工作相关资格”原则。•(3)举证责任与抗辩事由。•(4)法律责任。•2、建立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1)完善反就业歧视诉讼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2)加强劳动监察制度,为受害者提供行政救济。•(3)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宪法救济。劳动法三、禁止就业歧视•(一)禁止性别歧视•(二)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三)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P96•(1)残疾人集中安置。•(2)分散吸收残疾人就业。•(3)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就业•(四)禁止健康歧视•(五)禁止户籍歧视劳动法第四节就业服务和管理•一、就业服务法•(一)就业服务法概述•1、就业服务P99•就业服务,是指就业服务主体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它是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和国家劳动政策实施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就业服务法•我国就业服务体系是随着就业体制的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起步比较晚;因此我国的就业服务立法长期以来比较零散,以部门规章为主。•(二)就业服务法的内容•1、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3、就业服务的对象劳动法省就业服务局(23省11副厅)市(地)就业服务局区(县)就业服务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97%/77%)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90%)人力资源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省劳动保障厅市劳动保障局县(区)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劳服企业管理中心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除征收)中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模式劳动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费状况自收自支32%,1179所差额拨款13%,519所全额拨款55%,2085所劳动法二、就业管理法•(一)就业管理法的概念和性质•就业管理法,即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对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论述。•就业管理法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二)工作自由权与就业管理法•工作自由权又称自主择业权,是指公民依据自己意愿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从事何种职业、何时何地从事职业等方面的选择权。•国家对工作自由权的限制:•1、行政许可制度的限制•2、禁止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