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六五普法中期验收,苏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以服务发展、服务职工、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精心制作《工会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会法律工作任务》教学课件,并通过网络向全市工会传播,积极推进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教学课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敬请批评指正,反馈意见请发至电子信箱szscwt@163.com。工会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会法律工作任务苏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二○一三年三月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国梦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民主法制建设不健全改革创新体制不到位收入分配领域不公平先进文化传播不得力干部队伍存在不廉洁需要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引发社会矛盾并转化为社会风险的纠纷征地纠纷拆迁纠纷物业纠纷改制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污染纠纷借贷纠纷本地人与外地人的纠纷隐藏在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社会风险一是贫富差距扩大,基尼系数逼近社会容忍线;二是通货膨胀、社会分配不公激化社会矛盾;三是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事件或恶性事件呈上升趋势,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四是贪污腐败现象使仇富、仇官、仇权的社会心态问题日渐突出;五是非传统安全危机正成为公共安全的主要威胁,其中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与网络安全成为引发社会矛盾最敏感的“导火线”,而政府失去公信、社会失去诚信又成为隐藏在这些导火线背后的“炸药包”。中国最大的挑战是未来五到十年中国应该对发展的战略机遇保持自信,但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挑战所在。事实上,中国真正的挑战不是眼前,而是未来5到10年;真正的难题不是国际和周边局势,而是内部的体制变革和社会生态;真正的威胁不是军事冲突,而是金融、社会、网络、外交等非军事麻烦。未来5到10年,中美力量对比将进一步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国际权威机构普遍预计,中国经济总量超美大约在2020年左右。届时,中国军事、科技实力也将有实质性提升。美战略界目前在集中思考3个有关中国崛起的根本性问题:如何应对一个13亿至15亿人口大国的崛起带来的资源、能源和经济上的挑战?如何应对一个社会主义大国的崛起带来的政治制度、发展模式和价值观念上的挑战?如何应对一个尚未完全解决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大国所带来的军事安全上的挑战?这意味着,中美目前的博弈只是序曲,真正的战略较量还在后头。如何尽快调适心态、调整战略、破解上述难题,迎接经济总量超美之后的中美关系,成为必须思谋的大战略问题。未来3到5年,是各主要大国脱困疗伤的关键期。各国目前都在不约而同地做着一件事:对内深化体制性变革,对外谋求战略性空间。美国体现为奥巴马“新政”和战略重返亚太;欧洲体现为围绕债务危机的体制机制变革和对西亚北非变局的积极介入;俄罗斯则利用“普梅体制”对内谋求经济复兴、对外打造“欧亚联盟”兼及巩固远东。一旦美欧诸国渡过难关,完成新一轮体制性变革,辅以正在酝酿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则将真正冲击中国战略机遇期。如何冷观周边形势,将工作重心尽快转向国内体制机制完善和经济社会再造,赢得最终的综合国力竞争,是中国当前真正的考验。这一阶段,美将更多利用非军事手段滞缓或干扰中国崛起进程,获取战略实利,实现国力重振,确保霸权地位。其主要手法包括:以人民币汇率为突破口、以金融保险市场开放为阶段性目标,全面打入中国第三产业,以期在掌控中国发展命脉的同时牟取巨大经济金融利益;以“网络自由”为旗号,改变“自上而下”推进民主自由的传统模式,以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为核心,以期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渗透中国基层,为中国的“改变”创造条件;以强化同盟国关系、提升伙伴关系、分化离间中国同朝、巴、缅关系、重启美俄关系等方式,造成中国外交被动,松动中国崛起的外部环境,压缩中国崛起的战略空间;以“海、空、天、网”等“全球公域”问题为抓手,推进相关对话、制定相关准则,以期实质性弱化中国在上述领域对美的战略挑战。未来3到5年,美国战略重心东移重在实现有利于美国主导的亚太格局的再平衡,而非同中国的全面对抗;重在利用中国同相关国家的主权矛盾尽快完成新一轮亚太战略布局,而非过早卷入同中国的军事冲突。由此可见,中国宜转变传统思维方式和战略观念,将国家安全防范的重心由局部的外在军事冲突风险转向全面的内部体制机制重塑。这是中国能否再一次成功应对当下战略挑战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管理体制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在宪法基础上建立的具备民主、法治和人权基本要件的体制,称为民主的宪政体制,这种体制按照民主原则、民主方式和法定程序进行民主政治活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要在党领导下,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依法维权,依法治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权稳定。一、工会工作的法律依据(40分钟)(一)国体和政体及法律体系(二)工会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三)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四)民主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二、工会法律工作的任务(40分钟)(一)服务社会,加强六五普法宣传教育,为平安苏州建设营造法治氛围。(二)服务基层,加强工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登记,促进工会规范化建设。(三)服务职工,加强信访接待和法律服务与援助,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四)服务发展,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为和谐企业共建共享提供动力。提纲一、工会工作的法律依据(一)国体和政体及法律体系(二)工会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三)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四)民主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一)国体和政体及法律体系1、国体是国家性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①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政权基础。②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式。③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2、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统治阶级如何反对敌人保护自己。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代议行使国家权力。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3、法律体系指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它包括多个法律部门。①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的德法两国,主要以成文法为主,故而称为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②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以判例法为主,因两国均为海洋国家,故称为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体系的地方,是它产生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渊源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而它们的外在表现形式则是法律渊源,世界各国的法律渊源多种多样,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即由有权创制法的不同国家机关所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只有在国家认可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渊源,判例不是我国法律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纵向划分即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3.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国务院各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7.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政府规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①宪法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相关法;②民商法部门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和;③行政法部门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规范的总和;④经济法部门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⑤社会法部门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⑥刑法部门是规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法律规范的总和;⑦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部门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⑧环境资源法部门是关于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部门2001年3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说:“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我国的社会法部门主要由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公益与慈善法三个子部门组成。劳动保障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人保护法,老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社会公益与慈善法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和社会救助法等。(二)工会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工会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与工会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会法制定的工会法实施办法或者工会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我国工会立法先后经历了1950年、1992年、2001年三个文本。现行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其主要特点有:一是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强化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保障。三是建立工会干部对职工和会员负责的组织体制。四是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五是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工会法调整的关系实际上是劳动关系的延伸和发展。从法律部门划分来说,工会法属于劳动法。但它并不等同于劳动法下属一个层次的其他法律,而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特别法。现行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职责、组织机构、法人资格、经费收缴以及停工怠工处置都做出了明确规定。(1)工会的性质①阶级性、②自愿性、③群众性、④独立性、⑤永续性。(2)工会的职责(维护、教育、参与、建设)(3)工会的组织机构①工会的组织原则。②工会的机构设置。工会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包括: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4)工会的法人资格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5)工会经费收缴所有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一律按工资总额2%拨缴。(6)停工怠工处置工会应代表职工反映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合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予解决。工会协助党政建立企事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参加其工作。2、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的民事案件,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