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基本知识工会法律基本知识一、《工会法》基本知识二、《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三、《调解仲裁法》基本知识•一、《工会法(实施办法)》基本知识•《工会法(实施办法)》共计7章66条,涉及工会的各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的工会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法律保障的作用。•(一)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明确了工会是什么?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2、明确了工会干什么?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明确了工会怎么干?规定了四项制度和一条途径,即集体合同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条途径是以送温暖再就业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工作。•(二)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实施办法》针对工会组建工作做出了规定,主要有:•1、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包括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2、规定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3、调整了组建工会的人数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重申,以职工25人为界线,可以组建四种形式的基层工会。•4、对工会组织体制做出调整,《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委员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产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三)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设置和保护的力度•1、《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3、《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罢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4、《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这里的“工会工作人员”除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外,还包括代表职工参加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职工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等。•(四)对推行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做出规定•《实施办法》从北京的实际出发,就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的实施范围、程序、内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2、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五)对推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做出法律规定•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2、第四十一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做出规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规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实行民主管理。•3、第十八条就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内容上做出了补充性规定,对进一步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4、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做出了规定。•5、《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职代会的议事规则也做出规定,如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文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上述各项规定对落实职代会决议,提高职代会质量,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法律保护作用。•(六)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职权•1、监督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会有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职权。•2、维护权。主要包括:•(1)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第二十、二十一条•(2)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第三十六条•(3)维护职工的人身权利:第二十五条•(4)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5)维护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3、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权。《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市和区县总工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4、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调查权。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进行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5、对处分职工有提出意见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6、在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有代表职工的协商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这类事件时工会的合法身份是“代表职工;工会参与解决的方式是”协商“;工会在协商中的责任是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七)加大了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法律保护•1、对工会经费的规定•(1)《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少缴、不缴或拖延缴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2)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3)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4)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对企业工会财产的处理•(1)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2)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实施办法》的这些规定,为工会组织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八)明确了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包括:•1、对妨碍行使结社权即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责任;•2、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3、对参加工会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4、对阻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对侵犯工会财产权的法律责任;•5、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等。•二、《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九十八条。•重点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重点二:适用范围1、适用本法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依照本法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纳入本法调整范围。•重点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保障劳动合同订立的三项措施•(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2)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订立•2、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时的三必签:•(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初订、重订符合双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二次固定合同后的续订。•(二)违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重点五、劳动合同法中的约定条款•(一)约定试用期的规定•1、试用期期限的规定•(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2)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4)三个月之内的不得约定•(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试用期的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约定服务期的规定•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违约赔偿的法定标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1、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高技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重点六: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4、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点七:合同履行中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1、合同履行中劳动者的权利•(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的义务•(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重点八: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取得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重点九: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