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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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法规2014年12月16日,《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厦门市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1、用人单位有为职工投保的责任和义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62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依法按《条例》规定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可在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将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区别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2、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3、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基准费率)(厦府办【2015】181号、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行业风险分类低风险行业、中等风险行业、高风险行业。(分为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2%、0.4%、0.7%、0.9%、1.1%、1.3%、1.6%、1.9%)(之前是0.5%、1%、2%)首次登记参保:依据营业执照,适用行业范围及风险分类确定行业差别费率;经营范围跨行业的,以经营最高风险行业确定费率(但用人单位有质疑,可以重新确定);未能记载经营范围的,以中等风险行业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类别行业名称费率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0.2%二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0.4%三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0.7%四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0.9%类别行业名称费率五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1.1%六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1.3%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1.6%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1.9%浮动费率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费额=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费率;实行缴费与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挂钩,职工个人没有缴费、与缴费没有直接联系,又如何计算缴费工资和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个人工资额之和;用人单位报送职工工资总额时,必须同时报送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花名册、每位职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月或按年);经办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条例》第61条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申报要求1、参保实名制。用人单位如实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2、参保全员制。3、参保时效性(前置性或先决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申报,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的次日起生效。限制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4、参保透明化和知情权。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有被监督的义务。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的实体内容工伤认定的情形(范围、条件)工伤认定的四要素及核心要素: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3、工作原因4、事故伤害方式。(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原因:本人工作职责、生产作业过程中,公共部分、与本人工作密切或相关联,与本人工作有一定关系或无关的,违反规定、违反劳动纪律、窜岗;(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上的合理性;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暴力、其他意外伤害;正当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报复的;违法履行工作职责;争吵打架斗殴;备忘录:申请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主动挑衅并先动手导致受伤的,其行为已超出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作。(4)患职业病的从事职业危害职业史;法定机构诊断的疾病;符合职业病病名病种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地因公外出;异地出差居留的,与工作原因联系起来;异地出差居留,非因工作原因的意外事故;顺道游览,逛街购物,探亲访友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法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旧法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线;上下班乘坐的交通工具;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超出正常上下班时间的;绕道;其他因私原因不属上下班途中的;解读: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劳动者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假如在事故认定中劳动者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则没办法认定为工伤。曾遇到过这样一位来访者,他平时开车上下班,在上班途中他的车与另外一辆车相撞,导致腿部骨折。但是因为在事故中他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没办法认定为工伤。最高法司法解释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四种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述四种情形都提到了两个词,那就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就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比如下班以后还要加班,或者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以后再回家,这些都是合理范畴内的时间。而合理路线是指劳动者上下班从家到单位的路线,当然这一路线并不是唯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提到下班去买菜时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下班途中去菜市场买菜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是顺路去买菜,应该算在合理路线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而且自己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当然,假如下班后跟朋友聚会吃饭等则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最高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备注)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1)故意犯故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一)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二)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三)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1、对事故的预防要从工伤范围这一角度去考虑,作适度的延伸扩大,不局限于生产作业过程中;管理上:(1)严格劳动纪律,严禁违章操作,对违规违纪严肃处理.(2)进一步明确规定要求。如对因工作提前上班或延迟下班的,要求事先告知相关领导;本地因公外出要向部门领导告知或经请示同意;上班前不能饮酒等。2、对职工发生的伤害事故,凡职工有要求申报工伤的,一律如实上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确认工伤作出决定。3、认定工伤也是双刃剑(参保的企业还需要承担相当多费用),尤其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视同工伤以及第三人责任导致的工伤对企业无免责条款;不能把不是工伤的事实,报成是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的程序内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认定申请程序及时限1、申请人;2、申请的时限;3、申请途径;4、申请提交的材料。认定程序及时限(受理、调查核实、认定);举证责任;回避制度。关于申请人及申请时限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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