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的概念与作用,详尽地阐述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的主要内容,并分别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筑工程抗震及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审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本章内容4.1概述4.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4.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4.4建筑工程抗震4.5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4.1概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4.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述4.1.1.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念现行有效的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规和规章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4.1.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1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1.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2经济技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3内部管理关系依据建设技术法规、质量法规和管理法规,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关系。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发布、实施与监督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1.2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概述4.1.2.1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概念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化规范管理办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2年12月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并颁发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统一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4.1.2.2工程建设标准化及其作用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在长期的工程实践中制订、修订、发布和实施的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它使工程建设各系统中的各种标准形成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是建立良好的建设秩序和创造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统一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和施工方法;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生产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4.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4.2.1工程勘察、设计的依据和程序项目建议书(亦称计划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是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计划任务书的编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度应能满足开展设计的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符合美观、实用和协调的基本要求;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4.2.2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1体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总体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产组织概况和劳动定员估计;生活区规划设想;施工基础部署和地方材料来源;建设总进度及各项工程进度配合要求;投资估算。4.2.3工程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总体设计应当满足开展初步设计的要求,以及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和土地征用谈判的要求。2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新技术采用的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方案措施;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顺序、期限和总概算等。初步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设计图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3技术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技术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应能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4.2.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4.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现行有效的市场管理法规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联合颁发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4.3.3中外合作设计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设立、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4.3.3.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审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4.3.3.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4.4建筑工程抗震建筑工程抗震是指通过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最大限度地抵抗和防御地震灾害的活动。4.4.1建设工程抗震防灾概述抗震防灾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灾害;指导并参与抢险救灾和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抗震防灾规划分为三类: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城市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形成独立工矿区的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地震破坏后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企业、对国计民生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抗震4.4.2抗震防灾规划抗震重点防御区应当编制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分为甲、乙、丙三类模式。国家和省重点抗震城市、省会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按照甲类模式编制。位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大城市和7度以上(含7度)的大、中城市按乙类模式编制。其他城市和城镇按丙类模式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纲要,震前抗震防灾对策,生命线工程抗震,次生灾害防止和控制,地震发生时紧急抢险,震后恢复等。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域性的库坝、邮电、电力、铁道、交通等,以及城市和农村的抗震对策、措施和震后开展地区或城市间的相互协调、支持等。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按城市规模及性质等实行分级审批。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编制,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由抗震重点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在同一省区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实施;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由抗震重点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所谓抗震设防是为了防御地震对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破坏性,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所采取的预防性抗震措施与手段。4.4.3抗震设防4.4.3.1设防范围和标准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抗震设防标准、设防烈度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定确定。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在进行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按照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4.4.3.2抗震设防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的设计要求、构造措施等进行验收。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均应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现有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抗震鉴定:未经抗震设防或抗震加固的;未经正式设计进行改建、大规模装修、安装大型设备的;在使用过程中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