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三节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1、概念:民事纠纷也叫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2、特点:纠纷主体地位平等;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私权争议);具有可处分性。3、包括: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和人身权益民事纠纷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纠纷主体通过协商自己确定解决结果;(2)将纠纷交付裁决。——埃尔曼(1)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2)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棚濑孝雄(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泄功能、救济功能、惩罚功能中国古代的证据和断案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王充︻论衡·是应篇︼贞:王闻唯辟?贞:王闻不唯辟?“廌”中国法的品格乃是非神非俗,亦神亦俗,神在俗中,俗蕴涵神。梁漱溟(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和解优点:直接、迅速、有效缺点: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彻底性2、社会救济——仲裁与调解调解:人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民间性;自治性;法律性优点:公正、高效、灵活缺点:缺乏权威性、强制性(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3、公力救济——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机制。优点:有效、权威、彻底、公正缺点: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诉者,谓有冤抑之事而陈告也”;“讼者,谓有争议之事而陈告也”【例题】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C)A.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方式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C.民事诉讼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D.民事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容易接受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二、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1、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2、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二)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第二节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审判规程。——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和操作。《民诉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节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涵义——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民诉法》第40条——以集体审判代替个体审判,防止法官的主观专断。(二)独任制与陪审制1、独任制——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陪审制——吸收法官以外的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公众司法监督;审判组织内部制约与配合——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参审制【例题】下列哪些法院不可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AB)A.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B.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C.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D.北京市昌平县南口镇人民法庭辛普森案陪审团的组成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刑事案件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组成的陪审团被告无罪的判决民事案件陪审团中有9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万美元。5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二)合议庭的组成与活动1、合议庭的组成——三人以上的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2、合议庭的活动《民诉法》43条——审判长的确定——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三)我国合议制存在的问题1、“形合实独”——案件承办人享有对案件的实际控制权2、“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委会、院长、庭务会、庭长3、审判长选任制度审判长行政化合议庭行政化案件审理行政化二、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概述——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2000年《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共9条)(二)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1、回避的方式《民诉法》第45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2、回避的适用对象《民诉法》第45条——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回避的法定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陈某将一房改房出售给胡某,房价38万,所有交易费用由胡某承担。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胡某认为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交易费用,拒绝支付。陈某于是停止办理过户。2000年5月,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履行合同。开庭前,胡某发现主审法官梁某是陈某的表兄,便在案件开始审理时申请梁某回避。法院院长认为,表兄弟关系不属于近亲属关系,且胡某没有证据证明梁某与陈某之间的表兄弟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驳回胡某的申请。请问:法院驳回胡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三、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概述——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1999年《公开审判规定》2007年《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与例外1、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民诉法》第122条、第134条——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公开宣判(2)2007年《审判公开若干意见》——举证公开、质证公开、法官心证公开、判决理由公开、判决依据公开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民诉法》第120条——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例题】下列哪些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公开审理民事案件?()A.刘家兄弟拒不赡养老人案B.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C.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D.某明星子女的亲子鉴定纠纷案(三)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第一,建立对新闻自由的制度保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评论,采取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总原则。第二,对具体案件的报道,传媒应坚持“判前报道,客观公正;判后评论,认真负责”的原则。第三,法院拥有维护法庭秩序、限制新闻媒介在法庭采访、报道、评论的权力。2008年3月31日,一直处于舆论焦点的许霆ATM机盗窃案重审一审宣判,被告许霆从无期徒刑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当晚,《新闻联播》报道了许案宣判,虽然只有短短几十秒,但是媒体对此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说:“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监督起到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舆论监督的力量。”许霆案已暂告一段落,有人说这是媒体的胜利,也有人说,这是一种媒体的审判,是一种媒体干涉司法的行为,使司法失去了可预期性,实际上是双输的格局。“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但媒体也有挣脱缰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丹宁勋爵四、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概述1、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民诉法》第147条2、——四级两审——当事人上诉权——终审判决、裁定我国历史上的审级制度中华民国时期三审终审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1954年开始(1982年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二)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反思1、与西方国家审级制度的区别——基本实行三审终审,第三审为法律审——终审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2、两审终审的弊端及改革思路——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不利于提高法院办案质量;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对特定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美国联邦法院三级三审制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德国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法国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英国四级三审制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日本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世界主要国家审级制度比较《民诉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诉法》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民诉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公开若干意见》5.全面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审判公开若干意见》25.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包含裁判文书的必备要素,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