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工程质量法概述一、工程质量的概念(满足某种要求的特征总和)(一)工程质量的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寿命周期)我们把广义上的工程质量按其形成的各个阶段作进一步分解,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质量形成的各个阶段质量在各阶段的内涵合同环境下满足需要的主要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国家的发展规划或业主的需求决定工程建设成败与否的首要条件设计阶段1、功能、使用价值的满足度;2、工程设计的安全、可靠性;3、自然艇社舍环境的适应性;4、工程概、预算的经济性;5、设计进度的时间性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关键环节施工阶段1、功能、使用价值的实现程度;2、工程的安全、可靠性;3、自然及社会环境的适应性;4、工程造价的控制状况;5、施工进度的时间性;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决定性环节保修阶段保持或恢复原使用功能的能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重要环节(二)工程质量的特点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三)工程质量管理的相互关系1、业主与监理是外部、横向的质量管理2、政府监督机构是外部、纵向的质量管理3、承包商(设计、施工)是内部、自身、全面的质量管理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二)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实施机构强制性措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工程概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监理的评价、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组织形式、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重庆綦江大桥(彩虹桥)•一是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专家初步勘验的结果表明,虹桥的主要受力拱架钢管焊接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并有陈旧性裂痕;钢管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足,低于设计标号三分之一;连接桥梁、桥面和拱架的拉索、锚具和锚片严重锈蚀。•二是工程承发包不合法。到目前为止,对事故进行调查的专家组找不到工程设计委托书,也没有设计专用章,设计手续不全,可以认定是私人设计。施工承包者是一个挂靠国有企业的个体业主,其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的技术和设备力量,不具有合法•的市政工程施工资质。•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74)•使用易燃装饰材料,未安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无疏散通道,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骗取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权威性;•第二,具有强制性;•第三,具有综合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见证取样、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检测第二节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1、法律——《建筑法》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技术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5、行政规章(二)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5、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8、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裁决。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一)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1、调整国家主管机关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管理)2、调整建设工程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二)建设工程的范围1、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2、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2、建设单位3、勘察、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工程监理单位6、设备材料供应商(四)地域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1、地域适用范围2、时间效力第三节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方面:(一)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二)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三)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五)对必须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四)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1、转包2、违法分包(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四)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六)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七)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基本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三)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四)其他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建设部是负责全国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单位。它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1、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查;3、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4、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5、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五、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一)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二)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三)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