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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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内容:1.工程监理的概念;2.工程监理的作用;3.工程监理的工作程序及内容。重点: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7.1概述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在预定的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是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共同任务,但是工程建设监理要达到的目的是“力求”,而不是“保证”实现项目目标。这是因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是承建商承包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监理单位虽然不能保证项目一定在预定目标内实现,但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理行业组织的规范下,出于职业道德的约束,基于它的社会信誉和经营方面考虑,它们会竭尽全力为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项目而努力。二、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原则(1)资质许可原则;(2)依法监理的原则;(3)客观公正的原则;(4)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原则;(5)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监理任务。三、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者,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7.2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内容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2.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监理程序划分的阶段:监理合同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结束监理合同阶段。签订监理合同的程序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咨询程序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内容1.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1〉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收集设计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料。2〉编写设计要求文件。3〉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竞赛或设计招标,协助项目业主选择好勘察设计单位。4〉拟定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内容。5〉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6〉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7〉配合设计进度,组织与有关部门,如消防,环保,土地,人防,防汛,园林,以及供水、电、气、热,电信部门的协调工作。8〉组织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9〉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10〉审核工程估算、概算。11〉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12〉审核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样。13〉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14〉组织设计文件的报批。2.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1〉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案,并征得项目业主同意。2〉准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3〉办理施工招标申请。4〉编写施工招标文件。5〉标底经项目业主认可后,报送所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审核。6〉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7〉组织现场勘察与答疑会,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组织开标、评标、决标工作。9〉协助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3.材料等物资供应的监理工作内容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1〉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2〉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3〉材料等物资供应的监理工作内容4〉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5〉合同监理6〉其它委托服务4.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1〉监理工作准备:①了解项目背景、发展过程及项目建设的软硬环境②了解项目的设计承包商及本项目的设计过程③熟悉设计文件,并进行内部会审④了解施工招标过程及施工承包情况⑤分析施工承包合同⑥收集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及其他必要的规范、规程和标准⑦提请业主将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正式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⑧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听取施工承包商对施工准备工作的汇报,商定工作计划,通报监理规划。2〉检查督促施工准备:①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③检查、督促现场临时设施准备④检查核实施工队伍进场情况⑤检查核实施工机械进场情况⑥认可材料供应商(仅当施工承包商负责材料订购的情况下)⑦核实材料进场计划。3〉施工进度控制:①审查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并制订相应的检查计划②检查实际进度,帮助分析与计划进度不符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提出终止施工承包合同在内的改进方案的详细报告,供业主决策。③当有多个承包商同时施工时,要进行进度协调④做好工程进度记录,包括照相、录相等方法⑤及时向业主报告进度和保证进度的措施4〉投资控制:①按合同规定,根据工程进度签发支付工程款通知②对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修改、材料代用的工程,要严格审核变化的量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③对于部分合同价外的零星工程,要核实工程量,慎重签发付款通知④分段、分项承包工程,要事先分析,确定各个分合同价格,确保总造价控制在总投资限额之内⑤当情况变化较大将造成费用超支时,要及时报告业主,并建议或准备追加投资、或降低标准等级、或停建、少建某些子项。5〉施工质量控制:①检查或督促施工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②施工预检。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等在施工单位测验量放线后,对其轴线、标局、位置进行测量复核、签证③中间验收:基槽验收、关键部位或承重结构的隐蔽工程验收④分部分项工程验收⑤对主要材料、构件、预测品以及机电设备与配件等的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做试验,并监督现场混凝土试块的成型、养护及试验作。⑥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⑦及时向业主报告质量状态、质量趋势及质量成本6〉审查会签设计变更:①设计更改应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发出修收通知书,经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执行②审查设计变更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必要时向业主书面报告③协调好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垢关系,使之配合默契。7〉技术与安全监督:①检查施工技术措施是否落实②检查施工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必要时提出改进建议③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和设施④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要求8〉合同与信息管理:①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合同②及时纠正违约行为③平时注意收集信息,特别是有关工程建设记录、信函、图片等④及进处理索赔问题。5.合同管理1〉拟定本醒目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定、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2〉协助业主拟定项目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类合同的商谈。3〉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4〉协助业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宜。6.其他委托服务1〉协助业主办理项目报建手续;2〉协助业主办理项目申请手续、供电、供气、电信线路等协议或批文;3〉协助业主制定商品房营销方案等。7.3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有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一、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即承发包关系。他们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我们国内习惯将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称之为承、发包的合同关系。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业主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项目建设上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和授予的权利,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并以监理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不同的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不同,同样,不同的业主对社会建设监理授予的权力也不一样。监理单位必须在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三、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都是属于企业的性质,都是属于平等的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上,他们之间没有合同。监理单位之所以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行为具有监理的身份,一是因为业主的授权,二是因为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中也事先予以承认。同时,国家建设监理法规也赋予监理单位具有监督建设法规、技术法规实施的职责。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及时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技术及经济资料。监理单位处理同承建单位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一方面要严格监督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积极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合同中发生争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协调解决;如果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意见,可直接请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协调。经调解仍有不同意,可请当地经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键。7.4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建设单位的权利1.工程合同条件的规定(1)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力;(2)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3)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力;(4)提出仲裁的权力1.我国法规的规定(1)建设单位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即监理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决定权;(2)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景建设单位同意;(4)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内的专项报告;(5)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二、建设单位的义务1.工程合同条件的规定(1)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2)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样;(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单位付款;(4)建设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5)协助承包单位的义务;2·我国法规的规定(1)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监理酬金;(2)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3)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4)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出的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5)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6)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得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7)建设单位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协助。(8)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9)双方约定,由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10)未经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三、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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