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XXXX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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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内容提纲•一、工程建设法律基础•1、《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合同法》•4、《劳动法》•5、《劳动合同法》•6、《招标投标法》•7、《特种设备安全法》•8、《档案法》•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法律•行政法规规范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法的概念法,又称法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法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军事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分类)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该国的法律体系。•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形式:宪法-----母法,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一、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方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区域具体情况,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本区域具体情况,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更具有个性和针对性,优先适用特别法■新法优于旧法☆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这里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条文予以学习。•建议工作中对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学并自觉遵守和维护并自觉遵守和维护。二、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发生。•(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2、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3、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工程建设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之所以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期限,主要在于:(1)稳定法律关系,结束权利不行使而导致的权利状态与事实状态长期不一致的状况;(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避免证据灭失,减少诉讼成本。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一).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短期的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拒付租金、寄存物丢失为1年,环境污染为3年,最长的为20年。注意:诉讼时效过后,胜诉权消失,实体权利不消失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1)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问:①甲乙于199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②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③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确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步要看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年不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生了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则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也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1、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为2年,截止时间应为1993年1月10日。•2、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但是,作为权利人甲,丧失的仅仅是程度上的诉权,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甲仍然有权要求乙清偿债权,乙也有义务清偿。•3、双方在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内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案例2•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A地向乙交付木材,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A地向乙交付木材,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年12月3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故为1999年12月4日。(2)本案中,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该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2001年7月4日至2001年8月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从2001年8月4日起继续计算。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2002年1月3日届满,现甲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年2月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受法律保护四、建设行政执法•(一)建设行政执法种类•1、建设行政许可•2、建设行政监督检查•3、建设行政处罚(申戒罚、财产罚、行为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二)建设行政执法程序•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2、一般程序(基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使用的程序。3.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的实施行政处罚,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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