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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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了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的概念及其规范,调整的范围,重点阐述了工程项目建设秩序、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介绍了建筑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基本管理内容。本章内容5.1建筑法概述5.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5.3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5.4工程建设监理5.5建设工程质量5.6建筑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5.1建筑法概述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即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广义的建筑法,除《建筑法》外,还包括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5.1.1建筑法概念及立法目的5.1.1.1建筑法概念《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1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护建筑市场秩序3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4进建筑业健康发展5.1.1.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是调整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及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2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的概念5.1.2.1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的概念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基础,同时还应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和建设协作关系,具体内容是:1设行政管理关系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计划、组织、调控、监督的行政管理关系。2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工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之中。5.1.2.2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5.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具体地说,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对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等全过程先后衔接的顺序。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反映。5.2.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与性质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和工程建设的初步设想;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的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工程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5.2.2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5.2.2.1立项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做出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②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③资源、原材料、燃料和公用设施情况;④设计方案,包括主要设备选型、单项工程及辅助配套工程的构成等;⑤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⑥建设工期与进度;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⑧投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5.2.2.2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工程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它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列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点、结论和报送单位意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需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附经过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即可列入投资计划。5.2.2.3编制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必须得到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持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向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须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政府5.2.2.4申请建设用地勘察设计是对拟建工程进行技术和经济上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任何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先勘察设计而后施工。设计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5.2.2.5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准备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和工程开工的准备。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国家计划。工程项目何时开始建设,必须通过年度计划来确定。只有初步设计和总概算通过批准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工程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征地与拆迁;施工项目招标与投标;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组织设备、材料订货;审核设计图纸;委托监理、办理施工许可证等。5.2.2.6工程建设准备组织施工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要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不留隐患。5.2.2.7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后环节,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与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和法定手续。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都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签订竣工验收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与结算。施工单位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保修和经济责任5.2.2.8竣工验收5.3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可直接发包。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5.3.1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2000年10月国家建设部根据《招标投标法》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建设部等部委先后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1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5.3.2建设工程招标5.3.2.1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和原则2《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这是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必须遵循的原则。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5.3.2.2招标方式及程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标。2招标程序(1)招标单位组建一个招标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2)向政府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呈报审批;(4)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7)向合格的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9)建立评标组织,制订评标、议标办法;(10)召开招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12)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13)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①投标邀请书;②投标人须知;③合同主要条款;④投标文件格式;⑤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⑥技术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⑦设计图纸;⑧评标标准和方法;⑨投标辅助材料。5.3.2.3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编制后,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均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5.3.2.4标底及编制原则对确定投标的工程,要及时向招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投标申请书应附带企业资格审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书、主要施工经历与技术力量、自有资金、企业信誉度、机械设备、现有主要施工任务等。5.3.3建设工程投标5.3.3.1投标申请与资质审查(1)申请投标。(2)领取招标文件,交投标保证金。(3)研究招标文件,调查工程环境,确定投标策略。(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3.3.2建设工程的投标程序建设工程的决标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三个过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5.3.4建设工程决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5.3.4.1开标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5.3.4.2评标和定标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5.3.5法律责任5.3.5.1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5)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6)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招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对有前述第(1)、(3)、(5)、(6)项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时依法给予处分;对有第(5)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第(3)、(6)条行为的中标无效。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无效、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至3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3.5.2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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