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2019/8/19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竞争与不正当竞争1、竞争的界定。本节所涉及的竞争,特指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同类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最大化,采用各种商业策略,以获取有利交易机会的行为。例价格竞争、服务竞争、质量竞争等。2、不正当竞争。某些经营者为获得竞争优势,有可能采取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违反基本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2019/8/193、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国家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9/8/19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2、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注意要素:2019/8/19A、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法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么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用了法律所列举的行为,要么违背了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C、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2019/8/19(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商业混淆行为。经营者对他人特有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的使用或者类似使用,致使与他人商品或营业活动混淆,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019/8/19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例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3、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2019/8/19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2019/8/195、倾销。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7、诋毁商誉。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2019/8/198、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本身不违法。但有奖销售构成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9、串通招标投标。2019/8/19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与救济(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1、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P1633、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被检查者配合。2019/8/19(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1、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19/8/19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处置。3、其他P163-P164。2019/8/19第二节: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与反垄断1、垄断:从经济学角度,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经营者独占或联合占领某一市场,通常意味着规模庞大的企业在某个商品或服务市场占据着巨大的市场份额。2、反垄断:主要反的是滥用市场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019/8/19(二)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1)、一般适用于国内,基于效果原则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国外。效果原则:只要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就可以对该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019/8/19(2)反垄断法适用主体和行为范围。针对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经济性垄断)。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行政职能的组织所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行业协会反垄断法的对象之一。(3)、反垄断法使用除外。P1662019/8/19二、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按照垄断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垄断协议分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纵向协议。2、横向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019/8/19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垄断协议。4、垄断协议的豁免。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如果垄断协议的达成具有合理性且能产生利大于弊的效果,则可以为《反垄断法》所豁免。不予禁止的情形:P1672019/8/19(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素:经营者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其他相关因素。2019/8/193、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4、相关市场界定。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P1682019/8/19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方式。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19/8/19(三)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由于一定规模经营者集中可能改变市场结构,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成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2、经营者集中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9/8/19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先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人民币。不申报情形P1692019/8/193、经营者审查程序。P169(提交材料、国务院垄断执法机构审查期限。4、审查经营者集中考虑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为应当卡率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5、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结果。(禁止或不禁止)2019/8/19(四)行政垄断1、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从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行政垄断禁止主要包括:P170-P171.三、反垄断机构P1712019/8/19第三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的法律界定。产品,即生产出来的物品,与天然存在的物质相对。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产品,除了强调加工之外,还强调销售。2019/8/192、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其使用者需求的能力和各种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具体衡量的特征:使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二)、产品质量法狭义上指《产品质量法》,广义上则是调整产品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9/8/19(三)、产品质量法主要内容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责任。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质量检验工作。2019/8/19(2)、标准化管理制度。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3)、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认证。(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检查主要以抽查的方式。2019/8/19二、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保证内在的质量义务。安全、具备使用性能、符合产品说明等。2、包装标识符合规定。P176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019/8/19(二)谢谢观赏WPSOfficeMakePresentationmuchmorefun@WPS官方微博@kingsoft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