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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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本章结构4.1保险概述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1.CIF出口合同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险别,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4.1.2保险的做法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保险单证1)保险单又称大保单。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3)预约保险单免赔率4.2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4.2.1海上风险和损失1.海上风险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y):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的灾害。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4.2.1海上风险和损失2.海上损失分类:就货物损失程度来分:全部损失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它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实际全损有四种情况:★被保险货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完全灭失或损坏;★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形体、用途和价值;★被保险人对其货物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信。★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修理或施救的费用估计要超过复修后货物的价值;★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而要夺回这一所有权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该批货物价值。2.海上损失分类:就货物损失的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在海运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费用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由获救后各方利益大小安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的费用由受损方自己(或保险公司)承担;4.2.1海上风险和损失构成条件第一,其危险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第二,其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第三,其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单独海损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3.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SueAndLaborCharges):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上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措施所付出的费用。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的救助行动,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4.2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4.2.2外来风险和损失含义: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类型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主要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4.3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4.3.1承保责任范围1.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2.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承保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船时,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在避难港产生的特别费用;(卸、存、运)★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船舶互撞条款”中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自然灾害下的部分损失。承保责任范围包括:水渍险+一般附加险的内容4.4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4.4.1协会货物保险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1.ICC(A)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1)ICC(A)险的承保风险,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规定方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2)ICC(A)险的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罢工除外责任2.ICC(B)险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类似于我国的水渍险,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ICC(B)险的承保风险。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ICC(B)险和ICC(C)险的规定,其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ICC(B)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两点区别:(1)ICC(A)险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在ICC(B)险下,保险人对此也不负赔偿责任。(2)ICC(A)险对海盗行为列入保险范围,而ICC(B)险不对海盗行为负保险责任。3.ICC(C)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ICC(C)险类似于我国的平安险,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ICC(C)险承保风险比ICC(A)险和ICC(B)险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ICC(C)险的除外责任。其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4.4.2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有效期,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条款(A)、(B)、(C)条款与上节所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也是“仓至仓”,但比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特别是以CIF条件出口时,有些国外商人如要求我国出口公司按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投保,我国出口企业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也可通融接受。4.5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4.5.1陆运货物保险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4.5.1陆运货物保险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4.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5.陆运战争险陆运战争险就战争险的共同责任范围是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装冲突所导致的损失,如货物由于捕获、扣留、拘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应负责赔偿。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具体责任有一些差别,但就战争险的共同负责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4.5.2空运货物险航空运输险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损、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一切险除航空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航空运输战争险属于附加险,包括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损失。4.空运货物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如保险货物未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起讫责任,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到卸离飞机为止,但最长以飞机到达目的地当天午夜起满15天为限。4.5.3邮包运输险邮包运输险承保通过邮政局邮包邮递的货物在邮递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不论邮包采用何种运输工具,保险公司对海陆空的邮包都负责,三种联运亦负责。邮包运输险按其保险责任分为邮包险(ParcelPost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PostallRisks)两种。前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水渍险的责任相似,后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的责任基本相同。在投保这两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还可酌情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1.邮包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保险金额为限。2.邮包一切险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在内)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邮包战争险它是一种附加险,承保邮运途中发生战争等行为造成货物的损失。4.邮包运输险的责任起讫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4.6合同中的保险条款1.保险投保人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在以EXW、FAS、FOB、FCA、CFR、CPT贸易术语签订合同时,保险条款可作如下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insuranceistobecoveredbythebuyer.)②在以CIF或CIP贸易术语签订合同时,保险条款须明确规定投保人、投保险别以及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和保险适用条款,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时间。2.保险公司的规定在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因为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的名称及其所使用的保险条款具体订明,以便日后的索赔工作顺利进行。在保险公司的规定中,可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条款办理,也可按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办理,并在合同中订明。3.保险险别和保险费的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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