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1概述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3.3建设用地3.4法律责任2/25/20203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马克思3.1概述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特征:固定性、有限性、永久性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地理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二、土地管理法1、概念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1概述土地民事法律关系土地行政法律关系2/25/20206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2/25/20207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土地管理法3.1概述3、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土地管理法初步形成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土地管理法发展完善时期《宪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土地管理法体系建立时期《土地管理法》(1998,2004)《物权法》(2007)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固性内容的可分离性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一、土地所有权(一)国家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现实生活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际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国有土地除国家自己使用外,其使用权还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一、土地所有权(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全部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改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但它不得自行将土地非法转让为乡镇村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一、土地所有权(三)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将其变为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2/25/202014土地所有二元制结构产生的问题——城中村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二、土地使用权(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特征有:①派生性②独立性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二、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1、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用以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二、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二、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在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002年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制基础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二、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内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二、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内容(3)在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解除合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变更、解除承包合同(4)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侵害物权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二、土地使用权(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分别由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规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案例分析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将其拥有使用权的一块土地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在甲公司正式开工之前,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与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1)本案中,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说明理由。(2)乙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若不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三、土地管理制度(一)基本国策“十分珍视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二)相关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土地的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的条件进行调查,并应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土地利现状调查结果,由国务院批准。各级土地利用情况,都应该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评定制度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经综合评定后确定的土地质量和价值的活动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三、土地管理制度(二)相关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国家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汇总、统计分析,为土地管理提供统计资料,并通过统计监督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检查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测。桂林地区卫星遥感图片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三、土地管理制度(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概念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状况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规划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依据。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乡五级,分别由各级政府负责编制。期限一般为15年。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三、土地管理制度(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总体规划内容(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2)土地供需分析;(3)确定规划目标;(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5)编制规划供选方案;(6)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2/25/202029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三、土地管理制度(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总体规划编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三、土地管理制度(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总体规划编制(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田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三、土地管理制度(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总体规划编制(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三、土地管理制度(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总体规划编制(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协调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规划的协调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四、耕地保护制度(一)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占有耕地补偿平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中的责任3.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四、耕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为了保护耕地,控制耕地总量的平衡。《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