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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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对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而导致的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问题。而我们所谈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针对的是企业自身不规范或者企业相对的一方的不规范行为所导致的权利损失。而且,企业法律风险是一种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不是某种既成的不利后果。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1、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缘由是法律因素其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应为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变化(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未遵守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约定,侵权。2、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法律规范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以前的行政手段转变为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只能依靠合同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靠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进行。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3、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行政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主要是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的领导)也要承担刑事责任4、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财务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控制效果又影响着财务风险的大小。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作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使企业能在安全的法制环境下健康发展。在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御法律风险。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可以预防或减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如建立企业犯罪防范机制,可以防止或减少企业高层领导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建立资产保全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有限资产,防止或减少因盲目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而带来的巨大风险,使企业的有限资源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以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防范体系,可以防止或避免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受到非法侵犯,避免给企业的收益带来损失。建立重大合同防范体系,可以减少或避免企业在签订重大合同中,因受到欺诈而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建立行政侵权预防机制,可以首先规范企业依法经营行为,减少应对行政执法的经费开支,防止因不当处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给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2、减少法律救济支出。在企业中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因采用法律救济措施的费用支出。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投资、担保、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签订重大合同、接受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活动中,与平等的民事主体和行政管理机关发生纠纷或争议后,通过复议、仲裁和诉讼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法律行为。为降低或避免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聘请专职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全面系统地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企业抵御和转嫁法律风险的能力与水平。3、增加企业赢利。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后,企业权力机关和经营管理层就可以在安全的环境下,集中精力、一心一意地谋划企业的发展大计,而不会因解决法律纠纷而牵扯企业高层领导的精力,同时会大大减少企业因为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而支付的巨额费用。公司设立及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作主体审查不严,导致投资款被骗公司设立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章程法律风险防范虚假出资法律风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权变动程序错误公司变更登记不及时股东协议及章程理解分歧公司清算没有依法进行侵犯小股东利益股东会议决议不符合要求机构设定违反法律规定合作主体审查不严,导致投资款被骗投资办公司一般要和别人共同投资,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即资合与人合。合作者的状况对于投资有重大风险关系。有些不谋正路的人,谎称自己掌握了某种专有技术或者有重要客户资源等等,哄骗投资人与他共同投资,往往在新公司中这些骗子不用出钱就占有了股份并且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们不是一门心思开发市场,而是处心积虑把投资款转为己有。防范这种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办公司前对合作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切实查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查清楚这些人掌握的专利技术有没有专利证书,专利权人是否是其本人,如果是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其独立掌握,合作对象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是守法经营还是谋取不当利益。公司设立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发起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在公司的设立协议问题上,通常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缺少书面设立协议或约定不当。公司设立协议起到明确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作用,一旦出现问题,一方面在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上存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引发发起人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在实践当中,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导致条款无效,可能影响公司的成立。而且,这种法律风险的影响,常常是连锁性、甚至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后才会显现出来。因此,对于公司设立协议必要时要借助专业的法律机构或者法务人员的帮助,进行专业设计,防范法律风险。二、设立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经营方法或者服务理念的公司,保密问题更显重要,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对未来公司的损害可能难以估量的。同时,公司成立以后。一方面,要避免公司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在设立协议当中设置恰当的保密条款,可以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三、股东之间约束机制条款缺失。当股东利用了解的经营信息获得的收益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十分必要。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为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对于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这种法律风险更为突出。对于股东竞业禁止行为的限定,只能在设立协议中明确设立股东约束机制条款,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实现。公司章程法律风险防范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着“公司宪章”之称。公司章程一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章程可操作性弱。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制定出来后也往往被束之高阁。(2)章程中一些条款的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精神。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的权力边界界定不够清晰,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在面对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时,公司章程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化解公司章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关键在于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防范:(1)确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避免无章可循而使公司陷入混乱。(2)明确股权的转让操作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不能自由地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章程应当规定详尽的操作程序,避免引起股东间纠纷。(3)明确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对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解除任中董事职务条件等事项应当作出详细规定,避免章程内出现模糊字样。(4)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明确董事会和股东会各自的具体工作职责.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最高可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最高可以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税收法律风险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发票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最高可以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倍以下罚金。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最高可以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倍以下罚金。安全法律风险消防隐患内保混乱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违法条款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书面通知和补偿不办理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工资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或通知职工离岗竞业限制没有支付补偿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竞业限制没有支付补偿,可导致该竞业限制无效。公司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合同缔结阶段法律风险印信、授权委托混乱(表见代理)未对缔约相对方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标的物有权利瑕疵(如已经被担保或者自己无权处分,当然能,这里有必要对无权处分和表见代理行为进行一同阐释)或质量瑕疵商业贿赂暴露商业秘密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标的依法不得流通(比如非法财物、人身)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公司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公司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未对缔约相对方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实践中,合同一方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公司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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