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二○一一年月日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2011豫中小债——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第1页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各发行人本所接受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以下统称“各发行人”)的委托,作为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或“债券”)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各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各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的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各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确认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各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2011豫中小债——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第2页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本所仅就与本次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基于上述,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各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各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各发行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各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债券发行而编制的发行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批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各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本次债券发行的外部授权与批准2011豫中小债——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第3页2011年月日,国家发改委下达,批准了本次债券的发行申请。2.本次债券发行的各发行人内部授权与批准2.1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大用”)2008年10月21日,发行人河南大用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豫中小债发行,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15,5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鸡肉熟食品加工及年屠宰1亿只肉鸡建设项目的厂房、冷库建设,设备购置及配套的固定资产投资。2.2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南阳普康”)2008年07月29日,发行人南阳普康经股东决定,同意公司参与豫中小债发行,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6,8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公司本次债券将用于年产500吨盐酸洁霉素高新技术产业化异地扩建二期工程项目。2.3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原非标”)2008年11月12日,发行人平原非标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1,7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一期产能提升扩建项目。2.4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开封特耐”)2008年10月16日,发行人开封特耐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2011豫中小债——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第4页豫中小债(下称“本次债券”),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5,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熔融法合成新型高纯铝镁尖晶石项目约3000万元,为该项目总投资的54.55%;用于FBF工艺年产30000吨活性α-Al2O3微粉项目约2000万元,为该项目总投资的27.37%。2.5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林州重机”)2008年11月18日,发行人林州重机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5,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将用于本公司新建的“年产750台大型刮板输送机项目”。2.6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阳岷山”)2008年10月15日,发行人安阳岷山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5,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富氧底吹”项目。2.7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下称“新乡华宇”)2008年11月23日,发行人新乡华宇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6,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20000吨铜板带项目的投资。2011豫中小债——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第5页2.8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下称“新乡起重”)2008年11月5日,发行人新乡起重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4,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X342-Ⅱ型全遥控智能化冶炼组合机”项目。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行人申报发行本次债券取得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二、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1.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1.1发行人河南大用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4月16日,由自然人股东杜文君、杜桂红、杜文田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1.22006年4月20日,发行人河南大用根据公司历年的发展,股东会决议将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注册资本变为10,478万元。河南大用现持有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1月5日核发并经过2007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622100001850)。1.3河南大用经营期限自2008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5日,因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河南大用需凭卫生许可证办理经营期限的展期,故河南大用于2008年11月6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上述营业期限到期前,保证延展该期限以满足债券发行对于经营期限的要求。1.4根据发行人河南大用的书面确认,河南大用自设立至今通过了焦作市工2011豫中小债——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第6页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2.1发行人南阳普康前身为南阳普康集团化学制药厂。2003年,公司实行动态股权制改革,从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22008年3月14日,南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公司100%股权出让给新康(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3,500万元,公司名称保持不变。发行人南阳普康现持有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3月13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1300400000352)。2.3根据发行人南阳普康的书面确认,南阳普康自设立至今通过了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3.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1发行人平原非标前身系成立于2002年的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3.2发行人平原非标的历次变更3.2.12004年12月7日,经河南省商务厅豫商资管[2004]250号《关于同意外资并购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40%股权被毛里求斯公司收购,并于2004年12月13日取得了商外资豫府资字[2004]005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2.22007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商务厅豫商资管函[2007]35号文《关于2011豫中小债——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第7页同意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迁址的函》批准,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郑州市迁至开封市,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3.2.32008年2月1日,经河南省商务厅豫商资管函[2008]3号文《关于授权开封市商务局审批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事项的函》及开封市商务局汴商务外资文[2008]2号文《关于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转内资的批复》批准,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外方股东毛里求斯公司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孙振文先生,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3.2.4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经过2008年8月27日股东会和2008年9月19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4,2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发行人现持有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9月2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200400000266)。3.3根据发行人平原非标的书面确认,平原非标自设立至今通过了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4.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4.1发行人开封特耐前身为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公司,创建于1971年,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4.2发行人开封特耐的历次变更4.2.11994年6月,原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公司经开封市体改委汴体改字[1994]81号文件批复,整体改制为开封特耐集团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