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S最新转让定价报告:转让定价方法、案例、税制、避税等主题探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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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II2014年3月25日加入GTS会员,请联系:RainGu:021-60837905更多研究报告,请联系:MikeZhao:021-608358052目录中国转让定价最新趋势展望.................................................................................................03-14跨境股权转让及受益所有人认定.........................................................................................15-19探讨香港转让定价的发展步骤.............................................................................................20-22亚太区转让定价的趋势及主要涉及的问题.........................................................................23-28联合国转让定价指南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29-34转让定价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分析.........................................................................................35-39转移定价之集团内部融资及资本筹集.................................................................................40-46Q&A....................................................................................................................................47-50导语2014年3月20-21日,高顿财务培训旗下国内权威高端的税务分享平台GTS携手香港会计师公会在香港JW万豪大酒店成功举办了“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这是GTS第一次将业内最具盛名的转让定价论坛移师香港,同时汇聚两岸三地的税务专家共同探讨税务热点话题。.......3香港会计师公会陈会长致开幕词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靳所长分析转让定价趋势国际财政文献局马主席分析跨境股权转让问题里德爱思唯尔亚太区税务总监AnniePan分享亚太国家最新转让定价实践趋势戴尔亚太区税务总监AmitGupta就联合国众位四大及企业财税领导者就避税天堂针对发展中国家指南做分析发布各自见解4中国转让定价最新趋势展望这里提到的中国转让定价主要是指大陆,目前台湾和港澳暂时都具备税收管辖权,港澳台有独立的管辖权。中国对转让定价的认识比较晚,以前在大陆基本上没有转让定价的认识。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原来提到公平交易的价格,税务机构有关进行税务调整,实际上这是法律的明细。1998年的时候,我们才开始实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1978年确定改革开放后,引进外资管理手段的措施就是开放政策,当时的想法是外资能够进入大陆,我们都是欢迎的,所以基本上放弃管理外资税收。90年代以后开始逐步规范,1998年可以说是转折点,从那之后开始重视外资企业管理。随着对于国际上的转让定价的认识,我国开始有了预约定价。2004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对于跨国公司来说转让定价就像自由飞翔的小鸟。政府总是想把他编在笼子里,但小鸟在却世界各地飞翔,我们无法给它编在笼子里,所以政府采取预约定价,由事后的调整变成事前的规范,我们说定价格,避免了事后的麻烦,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特别是2008年,我们内外资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其实施条例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首次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内容丰富的反避税条款,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针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全新内容,为转让定价行为5的规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贯彻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弥补了这些缺陷,对上述法律规范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再次明确独立交易原则的指导作用,扩大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的范围,系统描述五项可比性分析因素,指出应合理调整可比性分析因素的差异,强调应当选择最优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该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中国针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过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报,2010年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的贡献合计102.72亿元,通过对外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50.29亿元。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抽查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促使324家企业改变了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2.61亿元,税款增加71.68亿。中国引进外资的数量又是在增加,2012年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使工作手段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于特别纳税调整的重大案件也有制度化的做法。2012年与9个国家就29个案例进行了16次双边磋商,达成和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10项,转让定价相应调整7例。这是今年加强这方面工作的成果。2012年联合国税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中国提交的《转让定价中国实践》立场报7告被全文采纳。成功承办联合国转让定价次委员会会议,研讨《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重点关注可比性分析、无形资产和选址节约等问题。3月19日刚开完全国工作税收的视频会议,GTS就此简单做一个介绍。在这个会议上,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先生,他是原先的国际税司司长,后来到北京市当税务总局副局长,分管国际税收事务。他做的工作报告结论就是国际税收法规体系不断完善。2013年签署了多边税收互助公约,王军局长到巴黎正式签署互助公约,2个税收安排和10个情报交换协定。情报交换协定在税收协定之外,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加强了这方面工作。OECD在2009年有200多个情报交换协定,2010年也有200多个情报交换协定,大陆也是如此,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规章、制度,这是具体的法规企划。跨境税源管理不断加8大,与2008年相比,2013年反避税对税收增收贡献增长了37倍,税收反避税的力度很大。非居民企业税收由384亿元增加到1172亿元,翻了两番。和中国有主要经贸联系的国家基本上覆盖了48个国家都有交换关系;第二通过查补税款56亿元;第三跨境纳税人水平不断提升,签署39个双边预约定价的安排以及39个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协议。2013年消除双重征税270亿元,其中涉及港澳安排的有1万1千多件。有关税收方面的的争议和港澳的时候占了一半,2万多件,港澳就占了1万多件。港澳机构的任务也比较繁重;第四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深化税收交流合作,这是张志勇副局长在全国国际税收工作视频会议上的总结,同时他也提出了六项工作要求。第一是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完善法规制度;第二是深入开展税基侵蚀的专题研究。去年20国集团委托OECD开展税收侵蚀和利润转移方面的工作,这是各国政府联合起来对转让定价和跨境避税的举措。美国对苹果公司的避税舆论很大,苹果CEO表示税款都交了,不欠政府一分钱。事实上他的税收负担只有0.05%,第三参加规则的制定,要研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问题,强化机制优化税源管理与服务,促进资源整合。企业经营的信息对于税务机关非常重要,但是在大陆来讲,这个信息还是不能充分利用;第四深化税收经济分析;第五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话语权,更多的参与OECD、联合国税收会、IBFD的活动;第六注重专业人才培养,推动队伍建设。910尽管2009年的转让定价文件取得较好的成效,但是针对中国的市场环境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状况仍然有许多的不足,一个是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我们都知道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实际上操作上是琢磨不透的,这个规则的制定,是以转让定价避税方式为前提,现在的转让定价中,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是规定转让定价避税方式的前提。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是以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为主,主要是从股份、借贷资金、高级管理人员的配置、生产经营环节等方面来判定的。然而,以上规定不甚明确,过于僵硬、刻板,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过于偏重事后调整的方式,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约谈、磋商,这还不充分。一直以来转让定价倾向于采取事后调整方式,给纳税人带来的麻烦比较多,发现一个处理一个,没有发现就成了漏网之鱼。11我国的转让定价预约制度比较狭隘,不是谁得可以预约申请的,一般是跨国公司的等级比较好。有效期较短,没有充分考虑利益的选择,谈一个预约定价很不容易,谈完后有效期很短,市场的价格也是比较频繁,这在实践操作中效果并不明显。转让定价没有处罚,除了纳税调整以外还要有一些处罚。在中国目前来看还没有到这个阶段,转让定价一直不是违法行为,在违法和不违法之间,目前还是占主流,不是违法行为。它是一个经营的策略,这个经营策略损害了国家征税的权益,所以要进行调整,是这么一种情况。调整不能处罚,这会在中国大陆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肆无忌惮。处罚的话,目前还没有得到共识,这是经营策略,法律上没有规定不能转让定价,这是转让定价盛行的原因,企业可以理直气壮的进行转让定价的安排。有效信息共享与交换制度还没有形成,转让定价避税关键要掌握国际市场各种原料产品的价格,特别是无形资产等等,很难有衡量的标准。国内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信息口径不一样,所以可比信息不能共享,这给转让定价避税带来一定的空间。中国转让定价的管理环境比较差,手段比较落后。这跟许多发达国家相比较,手段还是比较落后。据统计大陆改革开放30多年,许多公司在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截止于2011年,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71万家,有些外资企业通过内部转让定价的方式人为的将利润转移至国外,干扰了贸易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是世界性的难题。一般所得税采取了注册地征税的原则。转让定价往往利用了注册地的不同,为什么苹12果公司可以避税?因为它选择了避税地,通过一些手段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我们怎么做?进一步细化管理关系的认定标准,大多数国家都是借鉴美国税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经营实体,只要受控同一利益主题就被视为有关联完成。13根据目前中国的征管水平对于管理关系的认定,以形式标准为主,实质原则为辅,这样可以较好的实现效率与公平。从理论上是应14该以实质为主。更加注重预约定价制度的运用,刚才介绍了预约定价的制度,我们运用的比较少,条件比较高。预约定价有利于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不准确性,也减少纷争,提高效率,增大成本。我们要引导企业签订预约定价的安排,扩大范围,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预约定价的安排。填补转让定价避税规则的法律空白,这还是在探讨的过程中,是否要增加惩罚的措施,目前官方还没有达到认识。在理论界探讨,严厉一个惩罚措施,约束肆无忌惮的行为。现在有金税三期工程,2020年以前建立政府网络,国际之间也要有信息的自动交换机制,中国还没有加入信息自动机制,对于驻外机构、人员、采集录入来确定标准,中国参加反避税的组织,在巴黎、纽约派驻了代表协调工作。我们已经签署了国际征管互助公约,我们积极参加OECD关于转让定价的的研究,参加JITSIC(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日常情报交换和专门情报交换,建立反避税的信息共享库。这对于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制定,法律上会越来越完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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