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连云港市企业研究开用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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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连地税发[2010]150号关于下发《连云港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科技局、经发局:现将《连云港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3-1、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23-2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3-3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3-4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9日印发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校对:税政二处张健3连云港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精神,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四部门协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第四条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第五条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第六条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由各办税服务厅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第七条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4第二章项目确认及登记第八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第九条项目确认及登记采用以下方式:企业统一向市科技局高新处或经信委科技处申请项目确认,科技局高新处或经信委科技处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科技局或经信委将企业申请资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一同提交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地税局税政二处,由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地税局税政二处转各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区各国税管理分局、地税管理分局、开发区国税局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第十条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第十一条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第十二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时的编号,与科技、经贸部门项目确认书使用同一个编号。第十三条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5费预算(两份)。(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六)税务机关、研发项目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关于项目确认审核问题。市科技局、经信委分别就各自收到的企业项目确认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确认结论。审核过程中如有重大疑难问题,自行无法确认的,由科技局、经信委共同协商或邀请有关项目专家研究确认。市科技局、经信委应及时相互交流已确认项目清单,避免重复确认等现象发生。第十五条市科技局高新处或经信委科技处重点就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第十六条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地税局税政二处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6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并传递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第十八条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审核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加计扣除第二十条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第二十一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7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第二十二条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四章宣传辅导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认真做好研发项目确认、登记和加计扣除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部门应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部门8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税收政策。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9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编号: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备注:企业应按研究开发项目类别逐项报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研发项目名称研发项目立项性质A:□政府立项B:□企业立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研发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登记注册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海洋技术□现代农业□现代交通□现代服务业□其他项目开发形式□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经费(万元)总经费其中: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其中:银行贷款其中:企业自筹资金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签名)年月日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意见经审核,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或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规定的范畴。(单位盖章)年月日10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你单位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经审核,附表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并予登记。其余___个项目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不予登记。特此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年月日序号项目名称登记号123411附件3-1: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自主开发类)企业盖章:金额单位:元研发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起始时间项目终止时间填报时间该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技术研发成果最终归属权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经信委计划(文号及名称)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限300字以内)二、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限300字以内)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限300字以内)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限300字以内)五、经费预算1.项目预计总经费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元;2.本年度预算经费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元。六、提供材料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报告。3.自主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运作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签章):填报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122、本表所称“项目在技术领域中的类别”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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