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教学目的和要求]保险法是保险理论及保险实务的组要组成内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保险法》条款的含义,并能在实务中运用有关保险法的知识。[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讲授。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第一节保险与保险法第二节保险法的体系结构第三节国内外保险立法第四节保险法与相关法律本章参考文献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第一节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法律关系的内涵二、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三、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一、保险法律关系的内涵(一)保险与保险法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具有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作用。保险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四种社会关系(见下页)。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保险体现的四种社会关系1.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保险当事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3.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4.管理与被管理关系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人1.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保险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2.保险当事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监督管理者与被监督管理者之间的关系4.管理与被管理关系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以保险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指商业保险法。广义的保险法指一切以保险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商业保险法,也包括社会保险法。二、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简称保险关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两种经营性质不同的保险,需要不同的保险法加以调整。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为商业保险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为社会保险法。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三、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一)保险法是保险的直接法律基础和依据。保险需要由法律来规范保险当事人的行为,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人的各自权利、义务和权益得到保障。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二)保险的发展会使保险法不断完善保险法也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以海上保险的发展及海上保险法律为例,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使海上贸易空前扩大,海上保险也随之迅速发展。有关保险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海上贸易较发达的国家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令,以调整关系,统一规范。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国外相关保险立法的时间时间法规内容国家1468年保险单义务和防止欺诈的法令意大利1523年颁布一部完全的海上保险条例意大利1543年颁布海上保险的承保和赔偿原则西班牙1556年颁布保险经纪人法令西班牙1563年通过了海上航运法令比利时1681年颁布海事法,规定了海上保险法国1701年颁布海损和保险条例德国1906年颁布《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国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第二节保险法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一、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一、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业法保险法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一)我国保险业法调节的主要内容(1)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2)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3)保险企业的财务安排(4)保险企业的经营原则(5)保险企业的解散与清算(6)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第7章法律责任第4章保险经营规则第2章保险合同第6章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第3章保险公司第5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8章附则第1章总则(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即效力范围具体包括三类: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一)保险法的时间效力1.法律时间效力的含义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候生效,在什么时候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律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力公布当日公布之后宣布失效自动失效适用不适用届满失效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2.保险法的法律效力保险法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力公布当日公布之后宣布失效废除适用不适用冲突失效我国保险法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不明确失效时间,不具备溯及力。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二)保险法的空间效力1.法律空间效力的含义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约束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且国家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按照这一规定,《保险法》的空间效力是除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三)保险法对人的效力1.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由于各国立法的原则不同,对人的效力的规定也不同。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原则类型划分标准适用对象属人主义国籍只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属地主义地域凡居住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律适用。保护主义本国利益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就适用。结合主义以地域为主比较综合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2.我国保险法对人的效力我国保险法(2003)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可见采用的是属地主义原则。具体说来对以下人具有效力:国家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人保险公司、外资分公司、保险中介等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第三节国内外保险立法一、国外保险立法二、我国的保险立法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一、国外保险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律制度体系。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又可分为法国式和德国式两个体系:法国法系国家法国、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德国法系国家德国、瑞士、奥地利、瑞典、丹麦、挪威、意大利等。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1.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时间法规内容颁布者1681年颁布《海事条例》,以航海贸易为对象路易14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射幸合同的规定1807年制定《商法典》,规定海上保险的内容拿破仑1904年起草《保险合同法》,1930年公布实施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2.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时间法规内容1701年颁布《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1900年公布实施《德国商法典》1908年颁布陆上保险方面的法律1901年制定《民营保险业监督法》1913年颁布《再保险监督条例》1931年施行《私营保险公司和住房建造储蓄协会监督法》(1)德国的保险立法。德国的保险立法未对保险合同加以规定。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时间法规内容国名1908年出台《保险合同法》,规范保险内容瑞士1532年颁布《佛罗伦萨法令》,规定海上保险的内容意大利1882年颁布《1882年商法》,对保险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意大利1942年制定了《民法典》,把保险纳入之中意大利1942年颁布《航海法典》,规定海上保险内容意大利1923年颁行《民营保险业法》意大利(2)瑞士和意大利的保险立法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在《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使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同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有影响、历史悠久的法系。英美法以判例法为主,以“遵守先例”为原则。(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1.英国的保险立法1906年,英国颁布《海上保险法》,在附件中附有劳埃德S.G.保险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作为保险立法的样本。对后世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时间法规名称190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1923年颁布《简易人身保险法》1966年颁布《道路交通法》1975年颁布《投保人保护法》1958年颁布《保险公司法》1969年颁布《公司法》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2.美国的保险立法在美国,商事立法权属于各州,而不属于联邦议会,所以保险法由各州制定。在美国各州的保险立法中,纽约州的保险法最为完整。保险官署的组织保险公司的设立许可、撤销、合并,以及资产运用的管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许可及撤销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率计算机构的设置保险公司的报告义务及定期检查、课税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主要内容: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日本的保险法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保险法主要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组成。日本的保险立法出现于19世纪末。明治维新之后,大量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和技术,保险事业随之兴旺起来。1879年,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成立,保险事业的兴起必然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见下页)。(三)日本的保险法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日本保险法的制定和调整时间法规名称1890年制定《日本商法典》1900年颁布《保险业法》1912年颁布《保险业法施细则》1948年颁布《保险募集取缔法》1948年颁布《保险募集取缔法实施细则》1949年颁布《外国保险人法》1951年颁布《外国保险人法实施细则》196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四)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保险立法1921年列宁签署《关于国家财产保险的法令》1925年颁布《苏联国家保险条例》1989年以后由于政局的变化,原苏联和东欧各国的保险立法随之发生了变化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立法最早产生于前苏联。受其影响,原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实行“国家保险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法。1989年后,前苏联解体,各国的保险立法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的保险法律体系正在建设之中。下表为前苏联保险立法情况:Chapter9Insurance&itsRelatedLaws二、我国的保险立法我国解放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