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管理规定《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第四条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第二章返聘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第六条聘用审批程序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第三章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第七条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八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第九条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第十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一条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返聘审批表》《返聘协议》返聘审批表申请单位申请部门聘用人员工作内容聘用原因聘用人员具体要求聘用人数建议聘用期限推荐人员拟定报酬单位负责人人力部意见返聘人员返聘期限劳动报酬其他人力部负责人返聘协议书甲方:乙方: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一条工作内容甲方因业务所需,聘用乙方从事工作。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第三条劳动报酬在乙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甲方每月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据乙方出勤及工作情况按月结算。第四条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劳动报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第六条乙方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1)协议期满,不再续签;(2)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时,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九条本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完清核手续。第十条因乙方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并给予赔偿。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二)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除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外,若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按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等协商。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河北冀东水泥集团人力资源部、甲方各一份),乙方一份。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