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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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规与管理辽宁大学宋玉书绪论中国广告法制体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三章广告活动第四章广告审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目录绪论中国广告法制体系一、中国广告法制建设概述二、中国广告法律体系及管理体制三、《广告法》概论1、制定广告法的必要性2、《广告法》的性质3、《广告法》的局限性4、《广告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广告法规与管理一、中国广告法制建设概述第一阶段:建国初期(1949—1956)1.以地方行政规定和措施为主,国家法律、法规中基本未涉及广告管理的内容。2.对商业广告和非商业性的社会、公共类广告的管理,在行政规定上有明显的区别。3.不同城市的规定不尽一致,各城市的规定相对独立性较强。广告法规与管理1.各大城市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相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指示,做了趋于一致的修改、补充和完善。2.注意到了商业广告的积极作用及其与非商业广告管理上的区别。3.广告媒体的范围和户外广告设置的范围有所放宽,促进了我国广告业的繁荣和发展。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前十年(1956—1966)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1976年)国家法制遭受了严重破坏。广告的积极作用被否定,有关的广告管理规定名存实亡,广告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广告法规与管理1.法制层次的提高。2.初步形成了与主体法规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系统,3.在政府职能分工上,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广告行政执法机关并承担广告管理职能。全国人大八届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了《广告法》,并于同日公布,199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后国家工商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政府和工商局业制定了地方性的广告管理法规,中国广告协会通过了广告行业自律规则。至此,我国的广告法制体系基本建立起来。第四阶段:文革后至今(1976——)广告法规与管理(一)广告法与《广告法》我国的广告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主体,以一系列涉及广告法内容的其它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广告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从1990年开始酝酿,1991年开始起草,1994年8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提交人大审议,同年10月27日经八届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广告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广告管理真正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二、中国广告法律体系及管理体制广告法规与管理(二)我国的广告法律体系1.从法律效力看,已形成多层次的法制体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行政规章规定:《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若干地方行政法规: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看,已基本构建成广而全的法制体系。形成了商业广告为主体,兼融社会类、公共类广告的多方位的调整对象,从多方面对广告进行规范。3.从法律性质看,已基本形成多角度的法制体系。程序性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限制性规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资质条件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广告法规与管理(一)制定广告法的必要性以违法案例说明:三、广告法概论广告法规与管理广告法规与管理1.广告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二)、《广告法》的性质(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必要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广告法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法中的权利和义务是重合的,即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4)广告法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2.贯彻执行广告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广告法规与管理1.《广告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缺少国家对广告业发展基本方针的表述;缺少对广告活动主体基本权利的表述;缺少国家支持、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政策措施的表述。2.从《广告法》所管辖的范围来看,实际上是一部商业广告法,回避了大量对社会、公共类广告的管理问题。3.《广告法》对广告活动的原则做出某些规定的同时,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三)《广告法》的局限性广告法规与管理1.关于《广告法》实施细则问题(四)《广告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3.《广告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2.《广告法》与《广告管理条例》的关系《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复。《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同属行政法制规范范畴,其调整对象都是广告监督管理行政关系。绪论中国广告法制体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三章广告活动第四章广告审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目录第一章总则一、立法目的二、《广告法》的适用范围三、广告与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四、广告管理机关广告法规与管理一、立法目的《广告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了广告法的目的:“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2007年央视315晚会揭露的虚假广告:广告法规与管理广告法规与管理二、《广告法》的适用范围(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告活动(三)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规与管理执法解释:1.《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为广告的请示的答复》: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间接地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2.《关于“产品简介是否属于广告的请示”的答复》:附着在商品包装内的产品简介,符合《广告法》中广告的特征,应依照《广告法》进行监督管理。广告法规与管理执法解释:3.《关于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是否视为为广告问题的答复》:广告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为介绍产品或服务、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提出意见或建议等进行的自我宣传。广告内容规范,形式多样,并在不断发展,但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就应视为广告。广告法规与管理(一)广告的基本原则(第3、4条)1.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1)广告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夸张而不违背真实原则的广告:赵本山北极绒内衣广告三、广告与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广告法规与管理违法广告案例:广告法规与管理哈佛增高乐虚假广告案:广告法规与管理(2)广告必须合法(3)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广告要符合精神文明要求》: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积极生活,倡导符合我国人民共同理想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有利于普及和推广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有利于促进国家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等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全国各种人民的团结和睦。(《人民日报》1996年7月)广告法规与管理案例分析:广告法规与管理(二)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广告法》第5条)(1)守法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四、广告管理机关(《广告法》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绪论中国广告法制体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三章广告活动第四章广告审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目录第二章广告准则一、广告基本准则(一)关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规定(二)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规定(三)关于广告内容表述和使用资料的规定(四)关于广告中涉及专利内容的规定(五)关于比较广告的规定(六)关于广告识别性的规定(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二)关于农药广告的规定(三)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四)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规定二、关于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广告法规与管理(一)对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基本要求(《广告法》第7条)第一款: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违法广告案例:一、广告基本准则广告法规与管理违反广告法长沙一饭店恶搞《开国大典》2006年08月24日08:06:05来源:北京晨报,《长沙晚报》供稿仿造《开国大典》的宣传画就安装在饭店一楼大厅的墙上,画高约2米,长4米左右,覆盖了整面墙壁,十分引人注目。该宣传画的构图、人物与油画《开国大典》几乎一模一样。画面上蓝天广阔,红旗飘扬,毛泽东和其他中央领导人神采奕奕,气度不凡。该宣传画除了颜色与原作有差别外,另一不同之处就是画的右上方加上了几个黑色的大字“同志们大饭锅成立了!”饭店的一位员工告诉记者,这幅画正是该饭店的一大特色。记者查找了相关资料,油画《开国大典》是著名画家董希文的作品。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该油画记录了开国大典这一激动人心的历史场面,堪称经典之作。长沙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处处长周迪新说,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周迪新还表示,该广告宣传无论从政治角度还是感情角度来看都十分不妥,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工商部门将采取行动,纠正这种错误行为。广告法规与管理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l.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案例1:关公酒厂和博兴酒厂违法广告案广告法规与管理案例2:另类烟盒广告广告法规与管理案例介绍:1月31日下午,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义乌工商所查处一批“泡妞许可证”香烟盒。当日,执法人员来到义乌商贸城门前发现,一商贩正在出售印有“泡妞许可证”、“处男证”等另类搞怪图样的香烟盒。执法人员表示,香烟盒上的外包装属于印刷品广告的一种,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旗、国歌的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等丑恶内容,该产品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发现这些商品没有厂名、厂址,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这些产品进行了收缴。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这种利用消费者猎奇心理进行销售的非法产品。●中华阿米尼自行车橱窗广告案例提示:谨慎使用国家地图广告法规与管理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执法解释:《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和《对在祝贺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有关请示的答复》在商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在非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应事先取得被使用者的书面同意;广告主为提高其商业声誉和社会知名度开展的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故或者离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言论、形象,为产品或服务做广告。广告法规与管理违法广告案例:“政府接待专用酒”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被查禁2007-03-2317:13:54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2007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尚未开幕,重庆市已经感受到了铺天盖地的广告攻势。在广告活动中,重庆诗仙太白酒厂广告语“市政府接待专用酒”被工商部门查禁。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几年前,重庆诗仙太白酒厂曾在出租车顶灯位置打过“市政府接待专用酒”的广告,已经被查处。但此次糖酒会又出现这样的广告词,重庆工商局坚决对其进行查禁,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重庆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季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重庆诗仙太白“市政府接待专用酒”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广告法规与管理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执法解释:《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应在禁止范围之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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