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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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法律•培训目的:提升安全法律意识,明确安全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建筑法》适用条款。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安全生产法律的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目前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公路法》等。此外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甚至《刑法》中都包含关于建筑安全的条款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国家现有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现行的与建筑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包括:《实施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目前山东省相关的政府规章包括:《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高空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范性文件•从严格意义上讲,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它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立法有严格的程序,而规范性文件由于形式灵活,制定的程序简便,所以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被大量采用。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某个问题制定的,内容比较单一。目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枪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山东省目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职业安全培训教育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目前我国并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也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思考:当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不同,那我们应该执行哪一个呢?•1)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2)国家鼓励地方法规、标准严于国家。•因此当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规定不同时,我们应执行地方法规、标准。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过一次,2014年8月31日又修订了一次,修订版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旧版安全生产法共97条,经修订后变为114条)•安全生产法共分7章。•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总则•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怎样确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哪些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呢?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什么是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包括什么?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预防类:检测、报警设施,如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屏、防腐、电器过载保护设施等;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防滑设施等;安全警示标志,指示、警示、逃生标志;控制类:泄压和止逆设施,如泄压阀门、爆破片;用于止逆的阀门等;紧急处理设施,如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如阻火器、回火防止器、防爆墙、防火材料涂层等;灭火设施,如水喷淋、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等;•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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