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与管理营销与策划1301、1302班•商鞅•韩非子法•法家是战国时期平民的政治代言人。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包青天)•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韩非提出了将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和事项,只要不带根本性,或只要不是一定要由宪法、法律调整和规定的,行政法规都可以调整和规定。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缔约双方或各方即为国际法的主体。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的范畴。广告的历史•古代:叫卖,插幌,展示(北京天桥)17世纪以来:以报纸为主现代:各类媒介(衣、食、住、行)•衣•食•住•行成龙为何是最倒霉的广告代言人?看看下面的例子你就会明白了!代言小霸王,小霸王倒闭了;代言爱多VCD,爱多老总坐牢了;代言汾湟可乐,汾湟可乐没了;代言开迪汽车,全国才卖九百多辆;代言霸王洗发水,被查出霸王致癌了。担任中国禁毒形象大使,儿子吸毒了。然后,首度进军房地产,代言泰禾院子系,结果泰禾北京院子前几日着火了……!成龙大哥果然是大哥级的代言人,代言什么倒什么。•林志玲代言意大利品牌Fiorucci时,还特别到意大利总公司受训,亲自监制了宣传片,花的心血很多。但后来该品牌惊传跳票,周转不灵全面撤柜。林志玲代言的所有票子全都没有兑现,损失大约数百万元,实在是双输。•其实这并不是第一家被志玲姐姐“黑”掉的国际品牌。此前她还接过德国彩妆ARTDECO的代言,也亲力亲为,还为厂商设计一款填充式的彩妆盒。不过该品牌似乎没因志玲的加盟而大受欢迎,3个月内该品牌在台湾各地的形象店和各大彩妆海报,全都跟顾客们说了再见。原因是由于林志玲的高代言身价,导致彩妆公司老板付不出后续费用跑路,公司也应声倒闭。•2006年范冰冰在登机前突然遭到记者镜头的袭击,此时范冰冰拿出自己的相机与其对拍。令人惊奇的是,先前范冰冰收下了松下电器400万的代言费用,而她拿来手中与记者“对战”的相机上赫然标着“SONY”。•范冰冰一气之下丢掉的不只是自己传说中400万的代言费,更糟糕的是,几乎导致松下电器损失近亿。当时松下电器若因此取消与范冰冰的代言合同,随之也需要撤换一系列前期为范冰冰度身定做的广告作品,其中包括平面、电视等多种广告形式。为此,也需要与各广告媒体解除之前的广告投放合同。作为一个国际知名的家电品牌,随便撤换其产品代言人的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影响到松下在本地以及整个大中华地区的品牌形象。虽然此事被低调处理,再无后话,但当年11月松下公司的股价下跌了2.3%,不知道是否拜范冰冰所赐。•2010年11月,范冰冰代言的瘦身产品“曲美”因含有可导致心脏病发作的处方药成分而被召回,生产该产品的公司太极集团也宣布了曲美的退市。•2009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发出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而赵忠祥主持的“壮骨拔毒贴”的电视片,就是属于这类被禁止的变相医疗广告。•2009年11月,赵忠祥出镜“长城利脑心片”电视购物广告,宣称是“军工产品”,5年以内的中风偏瘫6盒见效、冠心病3盒见效等等。随后被商业联合会点名批评是虚假广告。以天价代言减肥茶的郭德纲,因“广告夸大其词”而被消费者投诉,最终告上了法庭。郭德纲的半身形象配以“迅速抹平大肚子”广告语的“藏秘排油茶”曾出现在北京很多公交车身和广告牌上。然而,消费者投诉,此产品竟是在有关部门查不到广告批号和卫生许可证的“黑户”,即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又涉嫌违规生产。同时也被央视3·15晚会曝光。•“谁用谁闪亮!”相信这句由周杰伦等一众明星吼出来的广告语已经相当深入人心,但是有媒体惊曝:仁和集团子公司——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涉嫌制造“假药”,由周杰伦代言的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早已被注销生产批号。广告法•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下午,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新增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发小广告规定•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儿童代言规定•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正因为有这样的广告,所以必须有广告法来约束市场第三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法的效力的来源•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因此具有效力。•2.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所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行为守法的习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3.新法优于旧法。法的效力的种类•对象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四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两个方面。•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我国采用的是第四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对对象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这种法一般是一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许多重要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也在全国范围有效。中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本身有特别规定外,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一)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二)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1.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2.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3.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4.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5.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三)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