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节能标准宣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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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2005-07-01实施3.1.3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为以下两类建筑:1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为甲类建筑。2其它为乙类建筑。3.1.4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建筑物体形系数举例3.1.5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类建筑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比不应大于0.70;2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如不符合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3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注:“建筑物总窗墙比”系指各朝向外窗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窗)总面积之和的比值。3.1.6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2乙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3乙类建筑如需要超过20%,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3.1.7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的12%;当外窗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3.1.8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1设门斗或其它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2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宜采取防止烟囱效应的措施。3.1.9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3.2.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它热工指标,必须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表3.2.1-1甲类建筑屋顶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传热系数K[W/(m2·K)]透明部分与屋面之比M非透明部分透明部分遮阳系数SCM≤0.20≤0.60≤2.70≤0.500.20<M≤0.25≤0.55≤2.40≤0.400.25<M≤0.3≤0.50≤2.20≤0.30表3.2.1-2甲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外窗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8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50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50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C(东、南、西向)窗墙面积比≤0.20≤3.50不限制0.20<窗墙面积比≤0.30≤3.00不限制0.30<窗墙面积比≤0.40≤2.70≤0.600.40<窗墙面积比≤0.50≤2.30≤0.550.50<窗墙面积比≤0.70≤2.00≤0.500.70<窗墙面积比≤0.85≤1.80≤0.45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0.85<窗墙面积比≤1.00≤1.60≤0.453.2.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它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2-1、表3.2.2-2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表3.2.2-1乙类建筑外窗及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体型系数≤0.30体型系数0.30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C(东、南、西向)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C(东、南、西向)窗墙面积比≤0.20≤3.50不限制≤2.80不限制0.20<窗墙面积比≤0.30≤3.00不限制≤2.50不限制0.30<窗墙面积比≤0.40≤2.70≤0.70≤2.30≤0.700.40<窗墙面积比≤0.50≤2.30≤0.60≤2.00≤0.60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0.50<窗墙面积比≤0.70≤2.00≤0.50≤1.80≤0.50屋顶透明部分≤2.70≤0.50≤2.70≤0.50表3.2.2-2乙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传热系数K[W/(m2·K)]围护结构部位体型系数≤0.300.30<体型系数≤0.40体型系数0.40屋面≤0.55≤0.45≤0.4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60≤0.50≤0.4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50≤0.50≤0.50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50≤1.50≤1.503.2.3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1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中规定的4级;2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规定的Ⅲ级。3.3.4宜采取以下增强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的措施:1西向和东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2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面构造;3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设置通风间层的措施。4.3.3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1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②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4.3.6空调风系统应限制土建风道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调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进行过冷、热处理的新风送风道;2当条件受限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漏风和绝热措施。4.4.2建筑中庭应能够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上部高温空气,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4.4.3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楼设计最小新风量≥20000m3/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至少有总新风量的40%设置热回收装置;2全空气直流式空调系统,总送风量在3000m3/h~10000m3/h时,应至少有总送风量的80%设置热回收装置;总送风量大于10000m3/h时,应至少有总风量的60%、且风量不得小于8000m3/h设置热回收装置;3带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总风量≥20000m3/h、最小新风比≥40%时,宜设置热回收装置;节能设计的判定5.0.1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直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5.0.2甲类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3.1节和3.2节强制性条文中所规定的数值指标以及其它强制性条文,才可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5.0.3乙类建筑各项围护结构指标均符合本标准3.1.5条、3.1.6条和3.2.2条的规定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在特殊条件下,乙类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3.1.5、3.1.6、3.2.2条中任何一条的规定数值指标时,应使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其它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5.0.7应向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下列节能设计计算资料:1甲类建筑,按照附录D-1、附录D-4和附录D-5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2乙类建筑,按照附录D-2(或附录D-3)、附录D-4和附录D-5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附录D-1甲类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工程号工程名称建筑面积设计建筑窗墙比窗墙比限值南东西北总东、西、北、总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MM的限值≤0.70≤0.30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项目传热系数KiW/(m2·K)遮阳系数SC传热系数限值KW/(m2·K)遮阳系数SC限值M≤0.20≤0.60-0.20M≤0.25≤0.56-屋顶非透明部分0.25M≤0.3≤0.51-M≤0.20≤2.70≤0.500.20M≤0.25≤2.40≤0.40屋顶透明部分0.25M≤0.3≤2.20≤0.3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80-窗墙面积比≤0.20≤3.50-0.20窗墙面积比≤0.30≤3.00-0.30窗墙面积比≤0.40≤2.70≤0.600.40窗墙面积比≤0.50≤2.30≤0.550.50窗墙面积比≤0.70≤2.00≤0.50.70窗墙面积比≤0.85≤1.80≤0.45外窗0.85窗墙面积比≤1≤1.60≤0.45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50-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50-主持人审定人注:设计建筑的传热系数Ki和遮阳系数SC应小于等于传热系数限值K和遮阳系数SC的限值。审核人年月日附录D-4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做法表设计建筑屋顶和外墙保温做法表围护结构项目做法材料名称厚度(mm)平均传热系数KmW/(m2·K)找坡层(平均)保温层屋顶结构层主体结构外保温保温层主体结构外墙内保温保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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