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安全生产的含义在建筑生产过程中,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破坏。安全生产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负责;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工会:组织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督、宣传。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和时间: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法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第二节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职责分工的组织;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的及时处理;举报的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奖励举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任务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保守被查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群防群治制度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认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颁发与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认证制度其他安全认证特殊专业队伍的安全认证工程项目的安全认证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等安全认证专职安全人员资格认证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新工人“公司、工地、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起重工等)持证上岗(每年复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各级领导、安全干部的定期轮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介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一种人身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属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强制性保险投保人为施工单位受益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享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双重权利。建筑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建筑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四节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规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应提出保障安全方面的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应当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责任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制,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安全责任。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验收、登记备案制度对验收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制度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检查,发动群众,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推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对毗邻建筑、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施工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防护;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要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环境的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国体废物级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筑装修和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装修工程涉及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原设计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方可施工;房屋拆除应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六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应逐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应立即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