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筑法2.1.1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建筑法的概念建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建筑法,即形式意义的建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调整建设单位、建筑从业单位及从业者、建筑行政机关在建筑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义的建筑法,即实质意义的建筑法,是指以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是规范建筑活动和建筑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组成的有机整体。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建筑活动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2.1.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或者政策性措施的出台,都有着其特定的目的。《建筑法》的立法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此条即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这是通过建筑立法所要达到的第一个目的。建筑活动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参加的活动。没有统一的建筑活动行为规范和基本的活动程序,没有对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建筑活动将是无序的。为保障建筑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这是通过建筑立法所要达到的第二个目的。建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还不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发育的需要,而新的管理体制又尚未有效建立,建筑市场曾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危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也影响了建筑业乃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确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市场管理体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混乱状况,确立建筑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以维护建筑市场的市场秩序,这也是制定建筑法的重要目的之一。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包括以下几点:1)市场准入规则2)市场竞争规则3)市场交易规则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这是通过建筑立法所要达到的第三个目的。所谓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指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和建筑市场的参与者都必须根据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标准、规范等来从事自己的行为,只有其行为符合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才会得以保证。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这是通过立法所要达到的第四个目的,也是最终目的。即国家通过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最终使得建筑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得以合理有秩序地向前发展。2.1.3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一般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建设单位的权利能力。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是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国际惯例做法。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盲目开工而给相关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造成损失,同时也便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依法监督和指导,保证依法开展建筑活动。施工许可证的申请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时间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哪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则要视工程的投资额大小和投资额来源的不同而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是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达到的要求。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确定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开工后,组织施工能够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②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③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要对申请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证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6.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为主体开始进行建筑活动的有效法律凭证,为了维护施工许可证的严肃性,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进行限定。《建筑法》第九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作下列规定: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这个规定就是保证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有利于发证机关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如期开工,期限为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所谓领取施工许可证日,应当是以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签发领取之日。②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请时间是在施工许可证期满前由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延期最长为6个月,再加上领取之日起的3个月,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仍不开工,该许可证即失去效力。④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所谓自行废止,即自动失去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失去法律效力后,建设单位如组织开工,还必须重新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7.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是施工活动中两项非常重要的行为,《建筑法》第十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建设主管部门掌握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搞好建筑安全生产。(1)中止施工。中止施工是指建筑施工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时间一般都较长,恢复施工的日期难以在中止时确定。(2)恢复施工。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在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的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对中正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8.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也应按照开工报告规定的期限尽快开工,不得随意改变和拖延时间。根据《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因特殊情况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该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开工报告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提交材料1、立项批文(发改局)2、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局)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土地局)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5、报建表、中标通知√(城建局综合股)6、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及报告√(图审中心)7、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贺兰县消防队)8、地质勘察报告及合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9、设计合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0、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资质、分包资质、项目经理证书、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1、监理合同√(资质及人员配备,其中人员:总监授权书、见证取样员授权书、资格证书及相关各专业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2、施工图纸√(折叠成A4页面、装订整齐)13、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措施1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职工意外伤害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质量监督申请书、安全受监表、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17、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18、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地震局)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气象局)19、安全措施费以上各项标注“√”为原件,其余均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盖公司章流程案例缺乏施工许可证开工,行政罚款停工行政主管部门:A市建委被处罚单位:B建设单位、C建筑公司案情摘要:B建设单位商住楼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工程造价2700万元,B建设单位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处罚结果A市建委对B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法兴建商住楼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建设单位、C建筑公司停止违法施工,并分别处3万元罚款。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施工应受到处罚的问题,本案之所以定性为哐法,其中主要原因是该项目违反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凡是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就属于违法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取得施工许可证也就享有建筑工程开工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ln以上2%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对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