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掌握民用建筑设计和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掌握城市居住区规划和住宅设计规范•掌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掌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掌握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掌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共性的问题•一.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1.用地规模,性质,红线•2.建筑控高,间距(日照,消防),容积率•3.道路交通组织,控制红线•4.绿化规划指标,绿地率•5.竖向,道路控制高程,地面排水规划•6.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二,建筑物设计•1.建筑分类,设计使用年限,与环境的关系•2.建筑的平面布置,高度,层高,净高•3.厕所盥洗室和浴室•4.台阶坡道和栏杆,无障碍设计•5.楼梯,电梯和自动人行道•6.采光,通风,保温,隔热和隔声•7.墙身,楼地面,屋顶和门窗•三.防火设计•1.耐火等级,材料的耐火极限•2.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3.自动消防系统•4.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5.高层,民用,地下室防火要求.•四.规范术语•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1,方案设计内容•2.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水.暖.电.热能动力)•4.概算掌握民用建筑设计和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规范制定的指导思想•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要。•3.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4.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三.复习要点•(一)术语•1.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3.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4.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面积的比例(%)。•5.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6.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7.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8.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为地下室;•9.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为地下室;•(二)基本规定•1.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大于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2.设计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分四类:•1类:5年;临时性建筑。•2类:25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类: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类: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3.建筑无障碍设施•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3000m²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时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不应小于4m。•与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距地铁,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当基地道路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在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3m以上允许突出的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5m以上允许突出的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3m。•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在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3m以上允许突出的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5m以上允许突出的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3m。•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的窗罩、空调机位,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50m;•建筑高度控制: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建筑高度控制计算: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计算;•之外的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烟囱,通封道,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5.场地设计•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2.宿舍应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h的日照标准。•5.2.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2.人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6.建筑物设计•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6.3.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6.6.1、•1.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m时,宜有防护设施•6.6.2、•1.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6.6.3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3、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4、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6.7楼梯•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6.7.8、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安全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8电梯•6.8.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6.8.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2、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3、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2X4台。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6.10.3、•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4、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6.10.4、•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4、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