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计价规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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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详解谢洪学一、“08规范”修编工作情况第一阶段:研究确定编制大纲阶段(2009.3~2009.6)第二阶段:编制与初审阶段(2009.8~2009.11)第三阶段:初次征求意见与修改阶段(2009.12~2010.5)第四阶段:专家审查与修改阶段(2010.6~2011.3)第五阶段:再次征求意见与修改阶段(2011.5~2011.11)第六阶段:召开10本规范审查会(2011.12.7~12.9)第七阶段:修改完成10本规范的报批稿(2012.1~2012.6)第八阶段:报批修改阶段(2012.6~2012.12)二、修编的必要性1.相关法律等的变化,需要修改“08规范”2.“08规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需要修改计价规范3.一些作为探索的条文说明,经过实践需要进入计价规范4.“08规范”附录部分的不足,需要尽快修改完善5.“08规范”附录部分需要增加新项目,删除过时项目6.有的计量规定需要进一步重新定义和明确7、“08规范”对于计价、计量的表现形式有待改变。三、修编原则(一)“13计价规范”(二)“13计量规范”1.依法原则1.项目编码唯一性原则2.权责对等原则2.项目设置简明适用原则3.公平交易原则3.项目特征满足组价原则4.可操作性原则4.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原则5.从约原则5.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原则四、“13规范”的特点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2.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7.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8.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交付9.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10.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11.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12.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13.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14.增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15.保持了规范的先进性五、修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一)计价规范“13规范”共设置16章、54节、329条,比“08规范”分别增加11章、37节、192条,表格增加8种。(二)计量规范“13计量规范”是在“08规范”附录A、B、C、D、E、F基础上制订的,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9个专业。正文部分共计261条,附录部分共计3957个项目,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2222个项目,减少419个项目。六、其他变动1.关于措施项目“08规范”对措施项目仅是一个名称,为了便于措施项目列项与计价,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解决了措施项目的分类列项问题。2.关于土壤和岩石分类一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与地勘报告的结论相符合,便于招标人据此描述土壤类别,解决土壤、岩石的分类鉴别问题。因此,取消“普氏”土壤分类,土及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重新定义,各专业工程均按此划分执行。3.关于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标准,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保持一致,便于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平衡。4.关于土方工程计算规则“08规范”计算规则导致挖土方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异,致使管理机构发布的土方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市场实际价格出现差异,让相关部门较难理解。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在保留“08规范”计算规则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A.1-5规定计算”(上述三表内容是放坡及工作面的规定)。这样处理,较为切合实际情况。5.关于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03规范”出于实体工程与措施项目分离的考虑,将模板工程作为措施项目单列,但未给出如何实施的具体规定。本次修订中,意见也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维持“08规范”不变,二是将模板与混凝土构件归并,模板工程不单列。考虑到模板与混凝土结合紧密,以及各专业、各地区不同的计价习惯,“13规范”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在“工作内容”中增加模板及支架的内容,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解决了不同方式的现浇构件模板计价问题。6.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鉴于目前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越来越少,加之模板分离加大了计量工作。因此,对预制混凝土构件,针对现场预制和成品构件均存在的情况。在“13规范”工作内容中增加了模板工序,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7.关于钢筋施工搭接“08规范”对钢筋搭接如何计量未予明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其施工搭接损耗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8.关于门窗、金属构件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上,绝大部分门窗和金属构件均采用成品方式,因此,“13规范”明确规定:按成品编列,成品价计入综合单价中,如采用现场预制,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9.关于垂直运输机械为了改变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导致面积越多,费用越高的不合理情况,解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而又使用垂直运输机械的项目计量问题,如构筑物、桥、塔、牌坊、纪念性建筑等。并结合目前建筑市场部分垂直运输机械采用租赁,以“天”计算费用的实际情况,垂直运输机械采用以“m2”、“天”两个计量单位,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计量单位,便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和核算成本。10.关于注及说明为便于使用者查找,理解规范的规定,与单独表格内容相关的问题,在“13计量规范”的表格加“注”,共同性的问题在每章后面单设一节:相关问题及说明。【条文】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要点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与“08规范”相比,将“工程量清单”改为“计价文件”,其目的正如本规范第3.1.3条定义的“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例如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条款。1总则【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第一,与1.0.1条的修改和第3.1.3条的增设相对应,不分何种计价方式,都应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工程建设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计价具有分阶段计价的特点,不同阶段的计价要求也是有区别的。第三,建设工程进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不同,发承包双方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将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本条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使其与建设工程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有所区分,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而发生纠纷。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条文】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本条与“08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理由同前。实质上,在此阶段进行计价活动,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均可划分为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条文】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本条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等”。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条文】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条文】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的原则。工程建设双方,包括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条文】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2术语【条文】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条文】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条文】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进行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在“08规范”此条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调整,使其定义更为准确。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条文】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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