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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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简称填埋)处理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和作业管理。1.0.3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涉及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的水平。1.0.4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和作业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卫生填埋填埋场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沥液、填埋气及臭味等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2.0.2填埋库区填埋场中用于填埋生活垃圾的区域。2.0.3填埋库容填埋库区填入的生活垃圾和功能性辅助材料所占用的体积,即封场堆体表层曲面与平整场底层曲面之间的体积。2.0.4有效库容填埋库区填入的生活垃圾所占用的体积。2.0.5垃圾坝建在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或库区内,由土石等建筑材料筑成的堤坝。不同位置的垃圾坝有不同的作用(上游的坝截留洪水,下游的坝阻挡垃圾形成初始库容,库区内的坝用于分区等)。垃圾坝2术语2.0.6防渗系统在填埋库区和调节池底部及四周边坡上为构筑渗沥液防渗屏障所选用的各种材料组成的体系。2.0.7防渗结构防渗系统各种材料组成的空间层次。2.0.8人工合成衬里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目前使用的人工合成衬里为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两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2.0.9复合衬里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HDPE土工膜+粘土复合衬里或HDPE土工膜+GCL钠基膨润土垫复合衬里)。2.0.10土工复合排水网由立体结构的塑料网双面粘接渗水土工布组成的排水网,可替代传统的砂石层。土工复合排水网砾石2术语2.0.11土工滤网又称有纺土工布,由单一聚合物制成的,或聚合物材料通过机械固结、化学和其他粘合方法复合制成的可渗透的土工合成材料。2.0.12非织造土工布(无纺土工布)由定向的或随机取向的纤维通过摩擦和(或)抱合(或)粘合形成的拨片状、纤网状或絮垫状土工合成材料。2.0.13垂直防渗帷幕利用防渗材料在填埋库区或调节池周边设置的竖向阻挡地下或渗沥液的防渗结构。2.0.14雨污分流系统根据填埋场地形特点,采用不同的工程措施对填埋场雨水和渗沥液进行有效收集与分离的体系。2.0.15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在填埋库区和调节池防渗系统基础层下部,用于将地下水汇集和导出的设施体系。2术语2.0.16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在填埋库区防渗系统上部,用于将渗沥液汇集和导出的设施体系。2.0.17盲沟位于填埋库区防渗系统上部或填埋体中,采用高过滤性能材料导排渗沥液的暗渠(管)。2.0.18集液井(池)在填埋场修筑的用于汇集渗沥液,并可自流或用提升泵将渗沥液排出的构筑物。2.0.19调节池在渗沥液处理系统前设置的具有均化、调蓄功能或兼有渗沥液预处理功能的构筑物。2.0.20填埋气体填埋体中有机垃圾分解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2术语2.0.21产气量填埋库区中一定体积的垃圾在一定时间中厌氧状态下产生的气体体积。2.0.22产气速率填埋库区中一定体积的垃圾在单位时间的产气量。2.0.23被动导排利用填埋气体自身压力导排气体的方式。2.0.24主动导排采用抽气设备对填埋气体进行导排的方式。2.0.25气体收集率填埋气体抽气流量与填埋气体估算产生速率之比。2.0.26导气井周围用过滤材料构筑,中间为多孔管的径向导气设施。2术语2.0.27导气盲沟周围用过滤材料构筑,中间为多孔管的水平导气设施。2.0.28填埋单元按单位时间或单位作业区域划分的由生活垃圾和覆盖材料组成的填埋堆体。2.0.29覆盖采用不同的材料铺设于垃圾层上的实施过程,根据覆盖要求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日覆盖、中间覆盖和最终覆盖。2.0.30填埋场封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填埋场停止使用后,堆体整形、不同功能材料覆盖及生态恢复的过程。3填埋物入场技术要求3.0.1进入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居民家庭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商业服务网点垃圾、清扫保洁垃圾、交通物流场站垃圾、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及其它具有生活垃圾属性的一般固体废弃物。3.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混合填埋处置时,应经预处理改善污泥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污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池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污泥》GB/T23485的规定外,尚应达到岩土力学指标相关规定。3.0.3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3.0.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规定的条件,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处置时应设置与生活垃圾填埋库区有效分隔的独立填埋库区。3.0.5填埋物应按重量进行计量、统计与核定。3.0.6填埋物含水量、可生物降解物、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有条件的填埋场宜采取机械—生物预处理减量化措施。4场址选择4.0.1填埋场选址应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搜集:1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3附近居住情况与公众反映4附近填埋气体利用的可行性5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6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7设计频率洪水位、降水量、蒸发量、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压值;8道路、交通运输、给排水、供电、土石料条件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9服务范围的生活垃圾量、性质及收集运输情况4场址选择4.0.2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m以内的地区;4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5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6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7珍贵动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9军事要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4.0.3填埋场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协调一致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3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4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应合理5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6选址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7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4.0.4填埋场选址比选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址预选:应在全面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初定3个或3个以上候选场址,通过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覆盖土源、交通运输及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宜推荐2个或2个以上预选场址。2场址确定:应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推荐一个拟定场址。并应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测量、选址勘察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核确定场址。5总体设计5.1一般规定5.1.1填埋场总体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做到技术可靠、节约用地、安全卫生、防止污染、方便作业、经济合理。5.1.2填埋场总占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填埋场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埋场宜根据填埋处理规模和建设条件作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5.1.3填埋场主体工程构成内容应包括:计量设施,地基处理与防渗系统,防洪、雨污分流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利用)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井等。5.1.4填埋场辅助工程构成内容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Ⅲ类以上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等设施。5总体设计5.2处理规模与填埋库容5.2.1填埋场处理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1Ⅰ类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宜为1200t/d以上;2Ⅱ类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宜为500t/d~1200t/d含(500t/d)3Ⅲ类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宜为200t/d~500t/d含(200t/d)4Ⅳ类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宜为200t/d以下5总体设计5.2处理规模与填埋库容5.2.2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该工程服务范围的生活垃圾产量及预测产生量和使用年限确定。5.2.3填埋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10年及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5.2.4填埋库容可按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方格网法计算确定,也可采用三角网法、等高线剖切法等。有效库容可按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计算确定。5总体设计5.3总平面布置5.3.1填埋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址地形(山谷型、平原型与坡地型),结合风向(夏季主导风)、地质条件、周围自然环境、外部工程条件等,并应考虑施工、作业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3.2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主要功能区包括填埋库区、渗沥液处理区、辅助生产区、管理区等,根据工艺要求可设置填埋气体处理及利用区、生活垃圾机械—生物预处理区等。5.3.3填埋库区的占地面积宜为总面积的70~90%,不得小于60%。每平方米填埋库区垃圾填埋量不宜低于10m3。5.3.4填埋库区应按照分区进行布置,库区分区的大小主要应考虑易于实施雨污分流,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垃圾场内运输和填埋作业,应考虑与各库区进场道路的衔接。5总体设计5.3总平面布置5.3.5渗沥液处理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处理构筑物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2臭气集中处理设施、脱水污泥堆放区域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5.3.6辅助生产区、管理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辅助生产区、管理区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的上风向,与填埋库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2管理区各项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3.7填埋场的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雨污分流导排和填埋气体输送管线应全面安排,做到导排通畅。2渗沥液处理构筑物间输送渗沥液、污泥、上清液和沼气的管线布置应避免相互干扰,应使管线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通顺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种管线宜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5.3.8环境监测井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8772的有关规定。5总体设计5.4竖向设计5.4.1填埋场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做到有利于雨污分流和减少土方工程量,并宜使土石方平衡。5.4.2填埋库区垂直分区标高宜结合边坡土工膜的锚固平台高程确定,封场标高与边坡应按本规范第13章封场与堆体稳定性的规定执行。5.4.3填埋库区底渗沥液导排系统纵向坡度不宜小于2%,在截洪沟、排水沟等的走线设置上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坡度应使雨水导排顺畅且避免过度冲刷。5.4.4调节池宜设置在场区地势较低处,地下水为较低或岩层较浅的地区,宜减少下挖深度。5总体设计5.5填埋场道路5.5.1填埋场道路应根据其功能要求分为永久性道路和库区内临时性道路进行布局,永久性道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露天矿山道路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设计:库区内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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