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兰州鑫标质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5号公告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2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3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4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5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4.1.1.6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2申请资料一、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汽车一般结构特征(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等)尺寸及质量(车辆长、宽、高、轴距等)发动机(外形图、制造厂名、型号等)传动装置悬架结构及型式转向机构制动系统车身结构照明及信号装置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四、生产企业概况: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五、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六、通过产品认证部件的有关资料七、其它资料4.2型式试验4.2.1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4.2.2送样4.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4.2.2.2送样清单名称数量1、汽车1辆2、制动软管液压制动软管8根/种…...合计26类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4.2.2.4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执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包括1.标记、2.尺寸、轴荷和质量、3.侧倾稳定角、4.转向装置、5.制动装置等55项内容)4.2.4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4.3初始工厂审查4.3.1审查内容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执行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1)认证产品的铭牌;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3)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个人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4.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4.4.3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4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监督4.5.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监督的内容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2-4个人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认证的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7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