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整的预防和反窃电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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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整的预防和反窃电法律体系势在必行作者:李富金日期:2009年07月27日来源:不详浏览:582次盗窃:词典中的解释是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盗窃本是人们深恶痛疾的事,但有些人为什么想方设法地去盗电呢?这可能是因为盗窃物品与窃电有所区别吧。盗窃物品要亲自用手去偷,有点明目张胆,而电通过导线时看不见、摸不着,电在有些人眼里好像不是商品,偷点儿无所谓。再者,电不能用秤称、用尺子量,是个无形的东西,偷点儿也少不了多少,别人也可能不知道。于是便有人大行其道,而且乐此不疲,热衷于长期窃电……窃电现象形势严峻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电站电网点多面广,加之部分用电客户法律意识、公共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因此,窃电现象时有发生,窃电手段花样翻新,愈演愈烈,形势相当严峻。有资料表明,某省平均每年查获窃电案件达1.2万多起,2005年更是高达1.7万多起。该省每年大约有3.4亿千瓦时的电量被窃取,直接经济损失达1.36亿元;由于窃电而造成的电网事故、电力设备损坏、停电等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窃电手段花样翻新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电力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直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大事之一。然而,近些年来,几乎各个省份均有窃电现象,而且窃电行为呈多元化扩散趋势,窃电主体已涉及到社会的各行各业,窃电手段比以前更加隐蔽,更加多样化,并逐步向高科技、高智能化发展。日趋蔓延的窃电现象,不仅严重危及电网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的间接损失更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必须依法予以遏制。盗窃电能次生危机窃电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通过非法的手段牟取暴利的同时,却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次生危机和灾害。首先,窃电者践踏社会道德的诚信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择手段地追求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供电秩序。一方面,窃电者通过非法盗窃的手段,降低了生产成本,造成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守法用户需按要求正常用电,有时还要有序让电,而非法用户却肆无忌惮地窃取宝贵的电能,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其二,窃电行为已严重危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社会的公共安全。电力不同于水、气之处在于:电力的生产与消费在瞬间同时完成,发电、供电、用电过程中使用的专用网络,涉及大量、复杂的专用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安全性能要求很高。窃电行为轻者烧毁计量装置及导线,重者烧毁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造成供电中断,有的甚至直接导致电网事故。而且,窃电行为在威胁电网安全稳定的同时,也极容易引发人身触电伤亡与火灾事故,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几年一些省份因窃电引发的人生伤亡和火灾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三,窃电行为造成国家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公共资源极大浪费。2009年5月9日《国家电网报》报道:今年3月上旬,河南公司启动了反窃电“春雷行动”,至5月份,共检查高低压客户4183户,有526.8万千瓦时的电量被盗窃。折合电费244.19万元,追补违约使用电费290.3万元,挽回经济损失534.5万元;今年4月1日至5月11日,北京市电力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营业专项普查,共查处违约用电、窃电客户152户。仅北京市城区供电公司在西城区一次性就查出有4个用电大户涉嫌窃电,23万千瓦时的电量被盗窃。后追补电费18万余元、收取违约使用电费55万元。我国近几年每年大约有70亿千瓦时的电量被窃取,直接经济损失近30亿元。其四,由窃电、用户私拉乱接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所引起的法律纠纷频频发生,供电企业法人代表为此当上被告也时有发生,有时为一起案件供电企业又是请律师,又是搞调查取证、筹备资料,频频奔波于法院、公安与政府部门,疲于应付打官司之事,造成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有时为了与地方政府保持一致,出于道义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考虑,不得不委曲求全,为本不该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的事故案件买单,有时本应只承担次要责任,但却要承担主要责任。打官司之事,给供电企业增添了额外的麻烦与负担。贯彻落实遭遇“瓶颈”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此法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一直延用至今,已有13年之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体制下依法查处窃电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随着科技进步,窃电手段已日趋高科技化、高智能化,新出现的窃电手段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查处此类窃电行为无法可依。二、反窃电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执行中经常导致供电、用电双方发生严重纠纷,既不利于查处窃电行为,也不利于维护窃电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法人单位窃电行为相当普遍,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通常只能对具体操作的单位电工进行处罚,而对授意、指使窃电的负责人无法追究。四、关于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71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这就说明: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的经济委员会,追缴窃电者电费并处以罚款的执行者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因此,按照此规定实际上电力部门在具体查处窃电行为中,只有调查取证和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窃电行为的职权,没有执行追缴电费并处罚款的权利。但实践证明:如果电力部门只调查取证和配合,不实施追缴电费并处罚款,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就会使查处窃电案件战线拉长,时间拖后,延误查处战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电力部门已经实施了追缴窃电者电费并处以罚款。实践说明电力法规亟待修改与完善。五、《电力法》里只规定了如何查处窃电行为,亡羊补牢,治表不治本。应增加如何预防窃电行为,关口前移,以鼓励、形成“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管理”的效应。完善地方法规反窃电条例应运而生为适应新体制与新形势下的预防和反窃电工作,在《电力法》的基础上,全国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制定了相关条例、规章、实施细则,以完善地方反窃电的立法规定。截止2006年1月,北京、贵州、湖北等七个省市已经出台了反窃电的地方法规,另外还有十多个省市制定了反窃电的地方性规章。如湖北省经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鄂经电力[2003]8号文件),对新出现的窃电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理方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电力公司在反窃电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开展反窃电地方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总之,为推进诚信社会的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供电、用电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须通过地方立法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条例、规定或实施细则上升为法规,并颁布实施,是加大打击窃电的工作执法力度,遏制窃电行为蔓延的最有效途径。为此湖北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反窃电法规进程:——2004年3月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专门成立了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多名法学教授为主的,由省人大、省经委、省法制办相关人员参加的《湖北省反窃电条例(草案)》起草课题组。课题组人员赴江西省、北京市调研、学习借鉴外地打击窃电行为和反窃电立法工作中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课题组还专题研究了该《条例》与现行《电力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发生法律冲突。——2004年9月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又征求了省发改委、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的意见,进行了反复审修。——2005年12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反窃电条例(草案)》。——2006年5月23日,在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委员们提出《条例(草案)》应当从预防和查处两个方面来解决窃电问题,并相应地在条例中增加宣传、教育、技术防范等内容,同时建议将原《湖北省反窃电条例》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抓源头堵漏洞依法治理势在必行新修订的《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新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新的内容。其特点是:一、新条例从预防和查处两个方面来解决窃电问题,以抓源头堵漏洞为措施,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管理”为宗旨,增加宣传、教育、技术防范等内容,从源头上抓起,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二、法人单位窃电的,新条例除规定追究具体窃电操作者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对授意、指使窃电的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与处理。这样做就能够较为全面合理的平衡众人的心理。三、新条例还规定了对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人,进行处罚和处理。四、为了加强预防窃电的工作,新条例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做双管齐下,公平合理,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五、新条例鼓励单位、个人对窃电和制造、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为此,今年4月14日,湖北襄阳供电公司发出了《关于对违约用电、窃电,举报有奖的通知》中规定:为了加强公司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激励知情人举报热情,根据鄂电司营销[1999]1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工作管理规定》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为了奖励举报人,公司鼓励实名举报,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公司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按照举报案件案值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结案后即行兑现。1、举报人系供电企业员工,奖金每次按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5%计奖,每笔(次)最高不超过500元。2、举报人系非供电企业人员,奖金每次按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10%计奖,每笔(次)最高不超过10000元(领取的奖金达到税法规定的缴税金额时,用电检查机构应从奖金中代扣并代缴有关税款)。这样,新条例的发布实施和举报制度建立,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预防和反窃电法律体系,为今后全省有关部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违法犯罪行为,打下了牢固的法律基础,提供了“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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