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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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1、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2、土地利用和保护3、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概述一、基本概念1、土地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土地具有固定性、不可替代性和有限性的特征。根据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二、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分属国家和农村集体所有。2、国家土地所有权下列范围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购国有的土地(3)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等(4)农村集体组织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5)因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村集体不再使用的土地3、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列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1)农村和城市郊区除国家所有以外的全部土地(2)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3)乡村用于修建道路、水利设施的用地三、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享有的占用、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处分的权利。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通过所有人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使用人依法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3、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第二节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一、概述(一)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二)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土地调查制度3、土地统计制度4、土地监察制度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督制度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控制指标。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田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1)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2)省会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3)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批准三、耕地保护(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及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法划定的区域。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各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一、乡村建设的建设用地管理1、乡村建设用地的要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应按村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尽可能利用荒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2、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1)乡镇企业申请建设用地,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省政府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用地标准进行审批。(2)乡村公共设施、公用事业需使用土地的,经乡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国家征用土地1、征用土地的审批凡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征用上述以外的其他土地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2、征用土地的补偿(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三、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由建设单位使用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①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谈判、协商,最终达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致意见的一种方式。协议出让的范围一般只适用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非经营性用地。②招标出让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由招标方根据投标结果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方式。招标出让一般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③拍卖出让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就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者的一种方式。拍卖出让使用于投资环境好、赢利大、竞争性很强的房地产业、金融业、旅游业、商业和娱乐用地。④挂牌出让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方式。挂牌出让适用于地块较小,起价较低的项目。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或批准;(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占用耕地建设、挖砂、取土、采矿等,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相关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1997年12月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土地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广东岸华珍珠实业公司在徐闻县土产进出口公司的院内兴建酒楼.徐闻县土地局责令其停工,并颁发了停工令,但岸华公司仍继续施工。为此湛江市国土局决定办理这起土地违法案件。湛江市国土局在调查中发现,岸华公司和土产公司经协商,土产公司以40万/亩价格将院内9.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岸华公司(土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获得),岸华公司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及补交出让金,就开始进行建设。湛江市国土局在调查后作出如下处理规定:(1)土产公司非法转让所得的380万元予以没收;(2)对土产公司按非法所得的30%处以罚款。董某、王某是天津市某镇孙庄村村民,两人在1995年与孙庄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孙庄村将海河边的荒地承包给两人,承包期限为10年。前5年不收承包费,后5年按收入的30%上交,并且约定在前5年遇国家征地,孙庄村应给予适当补偿。1998年4月天津市政府为治理海河工程而将该承包的土地全部征用。同年4月9日孙庄村向两人下发了通知,解除了承包合同。后两人向孙庄村多次索要补偿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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