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法规概论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了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与作用,阐述了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概况,重点介绍了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和建设法规施行办法。本章内容1.1建设法规概述1.2建设法规体系1.3建设法规施行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建设法规概述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调整建设活动各方面关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建设法规覆盖面广,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建设活动领域,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的法规,其主要的法律规范性质多数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的范围。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建设活动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1.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建设经济协作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提供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2经济协作关系这种经济协作关系是平等、自愿、互利的横向协作关系,是通过法定的合同形式来确定的。民事关系是指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3民事关系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保护国家和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发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法规是国家组织和管理建设活动、规范建设活动行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1.1.2建设法规的作用建设法规的制定应当由有关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应当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建设活动的管理,规范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新科技的推广与利用,提高建设科技水平;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1.2建设法规体系1.2.1建设立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2.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4.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5.建设立法还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定》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1951年8月:《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1952年1月:《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1.2.2建设立法概况1.2.2.1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年)1954年6月至7月:《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1957年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1.2.2.2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8年)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一大批部门规章。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法律体系规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1.2.2.3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1995年底,结合当时和今后的立法任务,建设部制订了“九五”立法计划,以保证建设立法的有序进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是我国建设立法硕果累累的时期,据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3部,建设行政法规15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1.2.3建设法规体系1.2.3.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1.2.3.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1.建设法律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行政法规。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性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三个方面,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组织、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1.3建设法规施行1.3.1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1范围为已竣工和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确定检查范围。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1.3.1.1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2目标调查核实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加强对建设规模的有效控制;培育和完善规范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3方法步骤(1)准备发动阶段(2)摸底调查阶段(3)重点检查阶段(4)整改验收阶段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3、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4、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5、处理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社会关注的问题6、调查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实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1.3.1.2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2、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3、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5、重要行政案件督查制度1.3.1.3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1、制定执法检查计划2、书面检查3、实地检查4、检查总结报告5、问题的处理1.3.1.4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程序建设行政处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1.3.2建设行政处罚1.3.2.1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建设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性的准则,与其他行政处罚具有一致性。1、法定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建设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或法定组织。1.3.2.2建设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2、授权的实施机关3、委托实施机关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建设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1.3.2.3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其程序为: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诉等程序。3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1.3.3建设行政司法1.3.3.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1.3.3.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1.3.3.3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进行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建设行政诉讼和专门机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审理与判决活动。1.3.4建设行政诉讼和专门机关司法1.3.4.1建设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建设行政案件的权限。1.3.4.2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对建设活动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建设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审理的诉讼行为。1.3.4.3建设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1建设行政诉讼审理的原则和制度(1)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公开审理原则;(3)(4)不适用调解的原则;(5)撤诉制度;(6)缺席判决制度。2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建设行政案件,以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3第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