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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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周五5、6节BW511补课第八章安全生产法规第一节《建筑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一、安全生产方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二、对设计、施工安全技术要求1、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2、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五、人员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二节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许可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他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具体作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与义务有:(1)作业工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有: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与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现行规定,它大致包括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爆炸等作业。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教育与培训四、劳动保护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1)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三宝一器”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与漏电保护器。(2)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3)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保护(4)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严禁雇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于已满16周岁但尚未成年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工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五、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①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②重伤20人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①死亡2人以下;②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六、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安全生产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应当依据建设部于2003年10月24日发布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该标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内容该标准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1)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的内容包括: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②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③安全技术管理④设备与设施管理(2)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包括:①生产安全事故控制②安全生产奖罚③项目施工安全检查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3、评价结果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4、安全评价的实施①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评价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安全生产进行自我评价。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筑业主管部门就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进行认真复核,作出评价结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七、监督、检查制度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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