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解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安全生产法》修改解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政府提纲4修改必要性1235修改主要过程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解读对立法工作的思考6法律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一、修改必要性现行《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要求。事故起数107万起死亡13.9万人重特大事故128起。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指标持续下降安全生产指标持续下降2002年2002年2013年2013年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10.2万亿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56.88万亿(平均每人6767美元,其中,广东6.2万,江苏5.9万)事故起数30万起死亡6.9万人重特大事故49起。现行《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1月1日起施行。二、修正过程2011年6月13日,总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法》修改领导小组。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研究“7.23”事故,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正工作。2011年12月30日,总局完成修正稿报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2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三、修改主要内容对比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新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人大的修改决定共52条,新增16条。修订原则:1、在保留框架的基础上,完善、创新,适度超前;2、适当细化,缩小空间,提高可操作性;3、求同存异,适当集中。第一章总则1-15条,共15条1-16条,共16条章节对比现行《安全生产法》新的《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共28条17-48条,共32条Text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44-52条,共9条49-58条,共10条TextTextText第四章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53-67条,共15条59-75条,共17条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条,共9条76-86条,共1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6-95条,共20条87-111条,共25条第七章附则96-97条,共2条112-114条,共3条修正主要方向四、主要内容解读认真总结现行安法实施12年来的经验,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修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杨栋梁局长提出的四个方面:1.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2.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现行安法第一条:促进经济发展1新的安法第一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将现行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新法第三条):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1)(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指导原则中,首次提出“安全发展”。将现行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新法第三条):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也是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作为安全生产的方针写入了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安全生产方针安安全第一是思想预防为主是工作综合治理是机制将现行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新法第三条):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2004年1月9日,国务院2号文件提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为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法第九条在修改的条款中,多次使用这一表述。(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新安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了4条,共32条款。将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2010〕23号文件中许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的条款,以法律条文形式写入新安法。(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安全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第19条第19条1、新增4条(1)(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条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条职责。第22条第22条(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1、新增4条(2)制定规章制度、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落实整改措施主要职责主要职责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反三违”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23条第23条(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得:因依法履职而处罚不得:因依法履职而处罚参与:经营决策参与:经营决策告知: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1、新增4条(3)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38条第38条(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安监部门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生产经营单位1、新增4条(4)(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18条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增加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2、3、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等,增加“金属冶炼”,新的安法相应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任:(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23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监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金属冶炼单位3、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等,增加“金属冶炼”,新的安法相应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任:(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24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合格以及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等,增加“金属冶炼”,新的安法相应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任:(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29条: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安全评价评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3、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等,增加“金属冶炼”,新的安法相应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任:(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0条:安监部门设计审查设计设计审查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3、高危行业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等,增加“金属冶炼”,新的安法相应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任:(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1条: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监部门监督核查矿山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生产、储存险物品建设项目生产、储存险物品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监部门第25条(现行法第21条)增加一款:4、建立对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20条(现行安法第18条)增加一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部门制定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获得赔偿权7、劳动保护权8、教育培训权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新安法在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修改较少,主要是本章名称增加“安全生产”,增加1条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享其他有从业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八项权利•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三项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新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新的安法:17条现行安法:15条赋予安监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决定而其拒不执行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权利。赋予安监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决定而其拒不执行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权利。第67条第67条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行业、投资、国土、证券、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行业、投资、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