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报告2014年10月27日1案例:10月13日上午,位于塔指3区的中行在进行装修时,建筑物倒塌,致1人掩埋,经抢救无效死亡。建筑物所有人:塔里木油田建筑物承租方:中行塔里木分行施工方:中行组织招标的一家装修队伍问题: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油田有关系吗?2内容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3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根本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保障严格责任追究关键强化政府监管老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4新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5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修改前后条款对比原《安全生产法》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七章114条增加17条修改70多个条款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6(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1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是对习总书记这一指示精神的落实,对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本次修改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定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7(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2修改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要地位主体任务根本途径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8(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监督建立工作机制3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方面法律修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9(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10(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1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加强了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予以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对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油田每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约2亿元(原油每吨17元,天然气每千方5元),主要用于安全隐患治理。尚达不到“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11(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2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12(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七项职责,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且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3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13(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4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规定虽不是强制性,但反映了安全管理的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趋势。目前油田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92人,但仅有56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占总人数的11%。因此,要切实提高安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还需配套更有效的激励政策。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14(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凸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增加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且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5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5(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6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合并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程序。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16(三)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更加简化1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取消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取消建设项目验收使责任更加明确了,体现了“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予以加强和深化。17(三)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更加简化2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本次修改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8(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加严厉19内容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比:20结合油田公司实际,下面重点从三个方面来讲解。与企业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全部114条条款中71条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主体主要有3种:21(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1第一种(3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责,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作出了规定。如果他们违法,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习总书记提出的“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安全生产法在赋予员工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22(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第二种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作出了规定。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3(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第三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新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14条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32种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与原法相比,新增的7种违法行为包括:24(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2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5(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新增内容第94条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26进一步强调了安全评价的重要性。(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新增内容第95条第98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7(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新增内容第99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8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认真整改。(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第105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新安全生产法中有6条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9(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3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如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也将是违法的。30(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现有很多合同中出现的甲方有意免责条款属违法行为!将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第103条规定)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31(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32(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对于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将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有效投入,逾期未予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将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3(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类似情形,除了追究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目前集团公司正在组织制定升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分补充规定,将对事故企业采取更加严厉的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更加严厉的责任追究。油田公司也将依次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责任人处分补充规定,加大追责力度。34(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连带赔偿责任一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5(一)进一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