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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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2、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3、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4、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5、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6、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8、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9、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工程分包)②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10、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的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11、内容变更: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12、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即时协议、约定终止条件)、违约终止(包括不可抗力)。1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4、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15、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16、代理: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7、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责任承担:①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②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③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④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⑤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18、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19、债的消灭: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2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特殊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21、施工许可证废止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能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2、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23、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均需参加统一考试、均需要注册、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均需接受继续教育。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5、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①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定共同投标协议,为签定协议的作废标处理②外部责任: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6、联合体资质的认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7、违法分包: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报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子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28、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9、工程监理的权限:①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和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30、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1、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2、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33、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②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响应资格条件③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庄稼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35、废标处理的情形: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②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补充的废标情形:①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②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③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3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7、中标通知书:①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想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②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等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③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38、签定合同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就,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39、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的投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40、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4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算起。4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4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4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6、为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①为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③未依法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缺德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47、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情形: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②生活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48、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4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包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50、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5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其他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②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③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5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53、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活蚕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5、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56、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7、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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