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3、本制度规定从矿级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以本制度追究责任。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二、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督促、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7、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9、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三、分管职业健康负责人职责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3-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四、技术部门的职责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4-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六、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七、车间负责人职责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5-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及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八、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研究,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如下:一、职业危害防治计划-6-(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内容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薛建国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职工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职业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职工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7-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5、如有建设项目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职工总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8-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急性职业病报告:①医疗室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9-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医疗室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①医疗室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0-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告知的内容包括:(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1、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二、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经费预算实际费用1、工作环境改造、生产工艺改进2、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1-配置与更换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6、职业卫生宣传7、职业卫生培训8、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9、职业病人诊疗10、其他三、验收与考核负责人(签名):公司(盖章)年月日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