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合同甲方:***镇***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加强村级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简称《省条例》)、《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一、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向乙方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为乙方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服务。按规定为乙方落实有关计划生育的优待、奖励政策。(2)依法及时为乙方申办《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其他证明,因故不能按时申办完成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及时为乙方提供相关优质服务和随访服务。(3)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每半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开展一次“三查”,适时为乙方进行妇科疾病、生殖疾病的预防与治疗。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2)乙方每个家庭成员都有督促、帮助其他家庭成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家庭成员逃避计划生育的,其他家庭成员有提供去向和寻找的义务。已婚育龄妇女要按时参加“三查”。(3)乙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在当月内向甲方报告。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生育的,依法申办《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后怀孕生育,自觉参加免费优生检测。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必须在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情况。出现早产、自然流产、死产和新生儿出生后当即死亡情况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向甲方报告,主动说明情况,接受甲方的随访服务。凡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按要求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4)及时向甲方报告怀孕、节育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宜选择在90天内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者宜选择满月落实结扎手术。政策外怀孕时,必须在三个月内主动终止妊娠。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导致政策外怀孕的其补救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政策内怀孕因故需做引产手术的,应先向甲方申报,并报县计划生育局批准,方可要求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5)因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跨县流出30日以上的育龄妇女本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及时提供在外居住地的真实可信的联系电话和详细的通信地址。流出重点服务对象应每年每六个月参加一次“三查”(回乡“三查”或寄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报告单》)。地址和电话变更后及时向甲方报告,回到原籍后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报告。(6)当家中有暂住30天以上外籍(本县以外)育龄妇女时,及时向甲方汇报流入对象的婚育情况,并督促其办理、送验《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因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对象或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政策外怀孕的,乙方必须接受与政策外怀孕生育者同样的处理。(7)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可信的各种证件、证明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二、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2、乙方或外地流入对象不及时报告或拒绝报告年龄、结婚、怀孕、生育或收养子女、早产、自然流产、死产、新生儿当即死亡等情况或报假情况的;乙方无故拖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乙方属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三查”(流出对象不按时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乙方如果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行为,其家庭成员不予配合处理的,由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进行批评指正,并进行诚信记载。3、乙方政策外怀孕不按规定时间终止怀孕的,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处理。4、乙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后,故意隐瞒孕情,未经甲方及上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实施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5、除上述违约责任外,甲乙双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三、附款1、本合同由村民委员会与农户双方签定。2、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迁移、调出甲方管辖后,本合同自行终止。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章)乙方:(18周岁以上成年家庭成员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