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监察管理部(以下简称:“监察部”)作为服务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部门,工作重点在于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通过监察部工作,促进公司员工在公司制度规定的授权内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披露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在其运营管理中的隐患及重大违纪、违规、失职现象,分析问题产生的症结并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不断完善和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促进企业高效安全发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监督管理职能,并使公司的管理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管理监察(以下简称:企管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监察对象在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监察工作为公司不断壮大服务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完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第三条企管监察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事实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企管为目的,以围绕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为中心,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第四条企管监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增强企业自身及下属分公司的行政管理监控力度,帮助管理者查清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效益,严肃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为公司的经济利益保驾护航。第五条企管监察的原则。企管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企业职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改善管理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本公司成立企管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管理监察工作。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团公司公司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企管监察的对象是本公司各部门和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第三章企管监察的内容第八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行政决定、决议和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指示、指令,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保证业务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九条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工作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效率、效益的问题,重点是:各分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效果、集团公司制度执行力度、信息资源整合、项目研发与合作、物资采购、成果孵化、风险投资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十条增强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管理工作中薄弱环节的监控措施。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长明确要求进行监察管理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各分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必须接受全过程监察制度。各分公司及其相关部门在实施重大事项前,要按程序严格履行企管监察立项手续。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及相关部门重大事项包括:(一)单项合同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办公用品(具)、计算机软硬件、耗材等的采购。(二)单项合同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安装、工程机械维修项目。(三)单项合同在6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设备采购项目。(四)单项合同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研发项目。(五)单项合同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果孵化项目。(六)合同累计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投资项目。第四章企管监察的方法和程序第十四条企管监察的形式分为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专项监察是对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某项内容进行重点监察;综合监察是对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公司的某个部门)进行全面监察。根据企管监察的内容应确定相应的监察方法。(一)事前监察。即防范性监察,是在某项管理工作进行前实施监督检查。(二)事中监察。即跟踪性监察,是在某项管理工作过程中实施的监督检查。(三)事后监察。即改进性监察,是在某项管理工作发生问题后实施的监督监察。(四)全过程监察。是对某项管理工作全过程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企管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调查研究,选题立项制定方案;分析原因,查明问题;采取措施,监督检查,落实责任;提出建议,改进管理;结项核定,落实奖惩,立卷归档。第十六条企管监察项目的立项。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的中心工作和结合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及薄弱环节,在调查研究、认真筛选的基础上确定选题,经集团公司领导小组研究立项,填写《企管监察立项表》,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第十七条企管监察对象的项目确定后,要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①立项的指导思想;②监察内容和目标值;③组织机构;④监察措施和时间安排。制定方案后,应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评价审核,重点对选题是否准确、目标值量化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可行等进行审核。方案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即可实施监察。实施前,应及时通知监察对象及其所属部门。第十八条实施监察(一)落实方案,形成调查报告。按照实施方案,对监察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可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帐目、台帐、会议记录、文件等资料,也可询问知情人,请教相关专家,对已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时应结合主观和客观、历史和现实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在清查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及时与被监察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见面,共同研究确定整改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项的依据,查清的事实,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责任分析,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告须报批准立项的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审批。(二)落实建议,监督检查整改情况。调查报告经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同意后,以《企管监察建议书》形式,将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及整改、处理期限通知被监察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并监督执行。被监察单位(部门)及个人必须按照《企管监察建议书》规定的时间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效果,以《企管监察报告书》形式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企管监察部。(三)企管监察领导小组应正确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评价监察效果。对优秀项目,应建议集团公司领导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监察效果不明显,或整改措施不力的,应进行批评,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各下属分公司主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结项核定,立卷归档(一)企管监察对象的项目完成后,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结项报告,经集团公司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结项,填写《企管监察结项表》,报集团公司企管监察部门审核、备案。(二)企管监察档案主要材料包括:⑴立项报告和《企管监察立项表》;⑵实施方案;⑶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资料;⑷《企管监察建议书》和《企管监察报告书》;⑸对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⑹《企管监察结项表》和结项报告;⑺其他有关材料。第五章企管监察的工作职责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职责:负责企管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立项报告、调查报告和结项报告的审批;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监察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的职责:根据集团公司企管监察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制定企管监察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工作建议;负责立项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集团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参与企管监察工作;负责查处企管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和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参与企管监察工作,认真检查管理中的问题,制定改进管理的措施,保证监察建议的落实。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初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公司要逐级上报企管监察立项情况。年终要对企管监察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并上报《年度企管监察情况统计表》。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在企管监察中有下列权利:(一)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召集与企管监察有关的会议。(二)查阅、复制与企管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必要情况。(三)要求被监察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提供与企管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它必要情况。(四)要求有关人员就企管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责令有关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向被监察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人员奖惩等方面的监察建议。(七)对阻扰、干扰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重影响企管监察正常开展、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八)在企管监察过程中,可以根据职责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使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五条企管监察工作应坚持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模范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企管监察,措施得力,成果显著的;(二)通过开展企管监察,改进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经济损失有功,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三)通过企管监察,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并及时得到查处,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贡献的;(四)其他需要奖励的。有下列情况的,应视情节给予处罚:(一)对不落实监察建议,妨碍开展企管监察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二)对不尽职责、不廉洁、不称职的,建议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免去职务。(三)对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处罚。对违纪违法行为,按管理权限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相应的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四)其他需要给予惩处的。第二十六条奖励资金来源可从集团公司奖励基金中解决,也可以经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和主管部门批准,从通过开展企管监察增加的经济效益或挽回的经济损失中适当提取。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