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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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牡丹江市经济委员会牡丹江市监察局牡丹江市司法局牡丹江市建设局牡丹江市水务局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牡环发〔2010〕11号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按照国家、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和电监等9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部署,我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牡丹江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牡丹江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二○一○年四月二十日3主题词:环保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方案通知抄送:省环保厅环监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经济局)、监察局、建设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发共印300份4附件:牡丹江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防范环境风险,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5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6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1、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7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2、对以往环保专项行动等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2005年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整改情况,具备取消挂牌督办限制的案件予以取消督办,整改进展缓慢或拒不整改,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暂缓其除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三)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政治敏感性,将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作为重要工作长抓不懈。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涉水排污企业的现场检查,加大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频次,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强对地表水尤其是河流交界断面和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确保及时掌握枯水期河流水质变化情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强化污染联防,主动与上下游有关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并认真落实,及时互通信息,防止因污水突然下泄造成污染事故。8三、主要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梁桥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加忠、市环保局局长刘仁军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水务局、工商局、安监局为成员单位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325号,邮政编码:157001,电子信箱:XGJ117788@163.com,电话/传真:0453-6447660,联系人:徐国君)。市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梁桥市政府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宋加忠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仁军市环保局局长成员:张军市环保局副局长齐向飞市发改委副主任王德彦市经委副主任辛淑文市监察局副局长刁伟波市依法治市办副主任玄宝君市建设局副局长林海市水务局副局长肖阳市工商局副局长9李新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市政府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将予以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10作;建设部门要强化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并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水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三)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要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1(四)加大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四、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25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形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附表1。(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及枯水期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对2005年以来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2008年以来国家、省、市环保督查检查后下达《监察意见书》督办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和存在的环境12违法问题进行排查,督促涉案企业积极整改,落实环保要求。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形式分别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附表1;2005年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整改情况于2010年4月25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形式分别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填报附表2;2008年以来国家、省、市环保督查检查后下达《监察意见书》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2010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形式分别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填报附表3;枯水期检查情况于2010年5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形式分别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附表1。(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四)总结阶段(12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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