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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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比较【摘要】对青少年在线活动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焦点和趋势。本文选取在这一领域有突出表现的德国和法国,从研究背景、法律规定、组织机构、制度保护等层面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两者的异同,并为我国青少年在线活动进行法律保护提供了参考。【关键词】德国和法国青少年在线活动法律保护AbstractProvidinglegalprotectiononyouth’sonlineactivitieshasbecomethefocusandtrendintheworld.GermanyandFancearechoosenheretoillustrateandcomparewiththeirprominencesinthisfieldfromtheperspectivesofstudyingbackground,legislativeprovision,oganizationandprotectionsystem,thusleadingtoacomparisonofthemandofferingreferencesforChina.KeyWords:GermanyandFanceYouthonlineactivitylegalprotection目录1.研究背景1.1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1.2选取德法两国进行比较研究的原因………………………2.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2.1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2.1.1法律规定………………………………2.1.2网络分级制度………………………………2.1.3政府监管………………………………2.2法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2.2.1法律规定………………………………2.2.2学校教育………………………………2.1.3政府监管3.总结3.1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法律保护的比较…………………………3.2对中国的启示…………………………参考文献………………………………21.研究背景1.1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AcrosstheGreatWallwecanreacheverycornerintheworld(越过长城,走向世界)”。这是1987年9月,中国向德国、同时也是向世界发出的第一封邮件的内容。这封邮件虽然只有短短的12个单词,但却成为了中国迈向世界互联网大门的第一步。时至今日,在经历了24年的发展以后,中国的网络事业从无到有,逐渐发展壮大。从建立第一个电子邮件节点,到建设NCFC(NationalComputingandNetworkingFacilityofChina)项目、注册.CN顶级域名、连入Internet,到今天全国拥有了4.85亿网民。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快,并且,无论是工作、学习、社交活动,还是购物、娱乐、通讯等方面,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中国人。但是,在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同时,互联网上各种各样的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网络色情、暴力、盗版、泄密、侵权等等,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每一个网民。今天,青少年已成为了网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仅在中国4.85亿网民中,青少年(10-19岁)网民的比例就达到了26.0%,即1.261亿1。就像一个硬币有两面,互联网在为青少年带来海量信息和五彩斑斓的世界的同时,也在他们成长的道路上埋下了众多的陷阱和炸弹。由于互联网信息的爆炸性增长、网络的匿名性、和获取方式的便利性,以及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力度的不到位,使得一方面,青少年是受害者,容易遭受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侵蚀,遭到各种侵权或者骚扰,或者沉溺于色情暴力的视频、游戏而无法自拔;另一方面,在这种环境下,由于青少年自身心理的不成熟,容易受到蛊惑和引诱,进而误入歧途,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施害者。调查显示,各国青少年儿童都正在受到网络和手机色情的不良影响。2根据美国皮尤中心2009年12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12岁到17岁的少年儿童中,有4%用手机发送过至少一张自己的裸照,15%的人收到过类似照片。其中17岁的青少年接收到裸照或色情短信的比例高63达30%。在俄国,全俄舆论研究中心一项调查显示,“性”和“色情”在俄未成年人互联网用户1《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7月19日2《打击互联网和手机淫秽色情信息各国在行动》,载自人民网,经常使用的搜索词中位于前十名。每天俄互联网站新增的以未成年人为拍摄对象的淫秽图片和视频就达200多个。俄相关专家评估,俄境内带有未成年人淫秽图片和视频的网站约20万个。瑞典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有近45%的12岁至16岁瑞典青少年在上网时浏览过色情网站。在澳大利亚,警方曾花费6个月时间破获一起儿童色情网络传播活动,共查获100多万张儿童淫秽图像,涉案人员遍布170个国家,在澳境内逮捕的70人中包括教师、联邦警官和体育官员。在西班牙,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也日益猖獗。这些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站使青少年性犯罪率不断走高,正逐渐成为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隐患。因此,对青少年在线活动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关注的焦点。1.2选取德法两国进行比较研究的原因青少年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在青少年面临着互联网各种负面信息巨大威胁的情况下,各国为此纷纷制定法律法规,对网络进行监管,以确保青少年在使用互联网时的安全不受侵害。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均在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方面有所建树。比如在美国,就有《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案》(COPA)、《未成年人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OPPA)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案》(CIPA)等保护未成年人在线活动安全。在众多的国家中,本文选取了德国和法国进行研究,以探求德法两国在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领域的异同。首先,德法两国的电讯事业,特别是互联网产业在欧洲极为发达,在欧洲德国和法国的网民总数分别为第一和第四。网民人数占人口比例大,青少年用户众多。据国际电信联盟(ITU)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3月,德国共有网络用户65,125,000人,占总德国人口数的79.9%;2008年,在14岁至29岁的德国年轻人中,超过96%的人经常上网3。在法国共有网络用户45,262,000人,占总法国人口数的69.5%。据统计,法国所有的高中、91%的初中和50%的小学具备上网条件。12至17岁的法国青少年之中,87%的人经常上网,59%的人经常在网上与朋友或陌生人聊天,35%的人经常上网玩游戏,11%使用手机上网。4其次,德法两国的青少年均面临着来自网络的严重危害。例如,在德国,越来越多的年3Vgl.刘芳:《法国对青少年的上网管理》,载自《家教指南》,2004年10月4轻人正在成为新纳粹分子的目标。5在大约1900万的Facebook用户中,大多数的年轻人是“数码土著”——他们自幼成长在充满电子设备和互联网的环境中,由于缺乏来自传统媒体关于在线安全的知识,他们对于自身面临的危险往往毫无防范和察觉。在法国,据2006年9月6日《费加罗报》报道,法国有关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法国每年有数百万未成年人经常成为粗俗画面、暴力信息、色情广告等的受害者。在9~19岁的青少年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每月不止一次在网上撞见淫秽画面和短信等。20%的儿童网民遭遇过恋童癖患者的性要求。6再次,德法两国同处于欧洲大陆中西部,有着相近的文化渊源。特别是从法律渊源上看,德法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他们的法律都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在青少年在线活动方面,也通过制定成文法的形式来实施保护。德国是发达国家中第一个对互联网领域不良信息进行立法规范的国家,对有害言论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措施。法国是世界上极为重视保护本国文化传统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之一,也是是世界上率先采用电视节目分级制度的国家之一。两国保护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基本都具有立法早、执法严、体系全的特点,便于进行比较。综上,德法两国在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领域具有极好的可比性。2.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2.1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2.1.1法律规定德国的互联网领域立法较早,甚至可以说是领先世界。从世界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的法律——《多媒体法》的颁布,到修订《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建立网络内容分级制,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专门法律保护经历了14年的发展。在此期间,该领域的法律保护也从相对单一的《多媒体法》,发展成为以《多媒体法》《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为主、《青少年保护法》《刑法典》、《违法治安法》《危害青少年传播出版法》《公共场所青少年保护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等相关条款为辅,政府监管、业界自律、家庭配合的立体保护体系。一.《多媒体法》5Kay-AlexanderScholz:Germanneo-Nazisincreasinglytargetyoungonline,=233338/nid=233338/did=8370332/cz4nkg/index.html6中国驻法国使馆教育处:《法国对未成年人上网的保护与管理》,载自《世界教育信息》,2007年1月5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行为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该法于1997年8月1日生效,由《信息服务利用法》、《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数字签名法》三法和六个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媒体的附属条款组成,涉及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网络言论、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等方面。该法把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分为三类,区别对待:第一类,“内容提供商”,他们必须对所提供的网络内容负责,任何暴力、色情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得在网上流布;第二类,“服务提供商”,他们为网络内容提供网络空间;第三类,“接取系统提供者”,他们提供连结拨接服务,他的业务范围与网络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需对网络内容负责。就网络言论而言,《多媒体法》也将言论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律绝对不允许在网络传播的产品或服务;第二类,是对青少年有害处但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服务,网络内容提供者必须确保这些内容和服务不被青少年获取。另外,内容提供商必须聘请保护青少年的人员。《多媒体法》的出台受到了德国各界的欢迎。它为网络媒体内容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有效地阻止了暴力和色情等有害内容在电子媒体上的传播,因而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二.《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在州际协议层面,德国制定有《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亦称《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2003年4月1日,德国通过了第一部《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此后该条约几经修改。2010年6月,德国各联邦州州长共同批准了《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的最新修改版本,定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最新修改版本旨在为保护青少年、使其免遭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提供联邦统一的保障。根据《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有义务对其内容自觉进行年龄分级,并贴上标签(label),然后,装有过滤软件的PC将根据家长设置的青少年不宜浏览的网站、网址黑名单进行过滤。而德国媒体行业协会——“自愿自控多媒体服务提供商协会”将具体负责制定网络内容分级制度。对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分析将在下节2.1.2制度保护:网络分级制度中进行阐释,此处不再赘述。三.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德国联邦刑法第184条明文规定,向青少年传播色情信息的将被处罚款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传播或有组织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将受到最高10年有期徒刑的惩罚。6《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电脑游戏,电影和录像带等音像必须贴有最低年龄限制标签,而且只能销售给标签上限制年龄以上的青少年;那些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媒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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