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伦理道德和法规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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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和法规华东师范大学心理系李国瑞伦理与道德概述伦理是指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守的规则或道理。伦理的核心是道德。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可从广义和狭义去理解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法律与道德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禁止的,必然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否定的;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提倡的,也必然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赞扬的。因此,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树立起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就能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因而也是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公德和私德在现代法治社会,划分公和私的依据是权利,公就是公权,私就是私权。以这个理解来透视,所谓公德就是设定于公权上的道德,而私德则是关于私权的道德。国家和个人分别从属于公德和私德。行业组织包括职业的行为道德兼具公德和私德的特点。职业道德中具有集体权利的道德规范,就具有公德的性质。如公司职员的廉洁性、诚实性等。职业道德中的基本守则如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作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等,就具有私德的性质。一般来说,职业道德中的公德部分,随着行业规范的有序化会逐步转化为法律规范,并主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如职业道德中的告知性,心理咨询师如不尽告知义务,并由此造成当事人的损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职业道德中的私德部分,因为仅涉及心理咨询师的私权利,故通常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对于提高其职业技能、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等具有重要影响。第一节心理咨询师职业守则一、职业守则(一)基本职业伦理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作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的精神提高自身素质首先,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做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其次,坚定为社会作奉献的信念,这是做好心理咨询的目标。从微观来说,做好心理咨询有利于化解社会和家庭矛盾。社会生活极为复杂,但有了坚定地为社会作奉献的信念,就能明辨是非,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导。从宏观来说,做好心理咨询工作,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关,而这是心理咨询更有意义的地方再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是做好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手段。心理咨询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及其专业特点,决定了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必须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而这就要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必须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心理咨询师除必须具备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以外,还要具备心理学之外的如社会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等多种知识,只有在多种知识的综合应用中,心理咨询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如心理分析专家对深圳“婚外恋”的分析此外,心理咨询师要提高自身素质。这是心理咨询师为社会作奉献的道德和社会要求从道德要求看,主要就是道德素质道德是靠社会舆论等来约束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职业道德也如此。和法律相比,道德的约束力通常不具有强制力。心理咨询职业道德是心理咨询师区别于其他人的特点,是心理咨询职业对心理咨询师的人格要求。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活动的时候,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某地曾出现过心理咨询师为一名男高中生咨询手淫的案例(替代疗法、转移注意力)(二)科学精神心理咨询业的科学精神,对心理咨询的从业人员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在有人称心理咨询师为“2l世纪的金领职业”。科学精神要求正确对待心理咨询,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为一有心理问题,找心理咨询师就能立竿见影解决问题。一般而言,心理咨询师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科学精神还要求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中国的社会心理状况与心理咨询业二、职业道德(一)平等性(二)告知性(三)合意性(四)中立性(五)责任性(六)保密性职业道德(一)不因任何因素歧视求助者。(平等性)(二)应当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局限性以及他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告知性)(三)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合意性)(四)与求助者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不得利用求助者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中立性)(五)须有正当和合适的理由并做出明确的说明,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适时转介。(责任性)职业道德(六)保密性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的限度。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5.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6.心理咨询师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报告7.心理咨询师应将其开业执照、收费标准及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悬挂于心理咨询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8.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咨询服务场所的相关人员应保持心理咨询场所的整洁、卫生、秩序和安宁,并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安全。9.心理咨询师向来访者收取咨询费用时,应向来访者出具收费明细表和合法的收费凭证。10.心理咨询师不得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第二节劳动法与民法通则一、劳动法(一)法律介绍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相关案例:职工福利待遇须依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高某某母亲所在单位不执行国家的标准,而以职代会的方式自定标准,这种行为不合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法律介绍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在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二)相关法律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三)相关案例:人身免责约定是否有效?民事免责协议的有效性。为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法律禁止事先就人身赔偿达成免责事由。人身不受伤害是人权的基本表现。人身伤害应当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允许事先达成免责事实,那就变相承认了人身伤害的合法性。但事后达成的免责协议,属于有效的民事合约,应当尊重。三、名誉权保护(一)法律介绍名誉权属于民法范畴。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是享有民事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是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终身享有的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公民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发表权、监护权及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二)相关法律问答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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