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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外聘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聘人员是指与公司签定了聘用协议为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人员。外聘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其档案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外聘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扫描备案,扫描后原件归还本人。第三条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工资待遇、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第二章外聘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在履职期间接受公司的工作调度、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考勤管理、工作考核由其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部依照本办法对外聘人员履行技术服务职能状况适时作出奖励、处分、辞退、解聘、续聘的处理决定。第五条外聘人员主要岗位职责1、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各级监察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指令,对公司履行技术指导、服务职能。2、对所服务项目在生产建设中出现的隐患和问题做到及时排查治理,现场专盯专防,日常跟踪问效,并向项目经理、厂区主管反馈各项目动态安全生产信息。对每次实施安全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3、及时制止、纠正服务项目的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及违章冒险作业现象。4、指导企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参与职工培训,搞好技术咨询服务;参与企业生产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质量监督。5、指导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6、参加企业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7、法律、法规规定或由主管部门明确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六条外聘人员工作纪律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2、遵守企业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培训和工作安排。因违规造成的个人伤害由个人自负,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企业应按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4、必须保守企业的秘密,对泄露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5、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公共财产,妥善保管工作用具,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企业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七条外聘人员考勤管理:(1)外聘人员应遵守公司7:00-19:00的工作制度和请假制度,考勤由所在项目统一管理,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对其迟到、旷工予以处罚。在非规定工作时间内,如生产需要,外聘人员应在接到项目通知后,立刻前往现场,解决生产故障,避免和减少公司经济损失。如因前往不及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解除聘用协议。(2)因事因病须请假时必须写出书面假条,2天以内由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审批,3天及以上由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厂区主管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3)外聘人员的考勤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记录,每月将考勤表和请假条于次月2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按公司出勤规定经审核后核发上月工资。(4)人力资源部每年底组织对外聘人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做为是否继续聘用、工资调整、奖金评定参考依据之一。第八条外聘人员违规处罚1、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况或行为的,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进行处罚:(1)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发现一次从工资中扣除100元。(2)24小时通信不畅通,发现一次从工资中扣除100元。(3)工作时间内酗酒、醉酒,发现一次作警告处分,并从工资中扣除200元,一年内出现五次以上一律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4)每月出勤天数不足或未按要求出勤的,按照公司旷工相关规定予以处罚。(5)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不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未按要求及时汇报或报告的,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年累计三次警告作辞退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2、外聘人员有下列情节的,由人力资源部给予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2)对所到项目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3)在工作场所赌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4)对所到项目不能解决生产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的;(5)因自身工作失职渎职给他人或单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第三章外聘人员的待遇第九条工资福利待遇1、外聘人员实行聘用制,每年一聘,期满后视情况续聘。2、外聘人员使用时,先签订试用协议,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每月核发基本工资,此后将根据外聘人员工作表现、来司时间、公司外聘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公司效益等情况公司调整工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研究后报董事长决定。并签订正式聘用协议。3、外聘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协议后,每月核发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按年终按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后一次性兑现。第四章劳动关系的终止第十条外聘人员劳动关系的终止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3)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专业技术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1)外聘人员因工负伤,经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外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聘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未按照聘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外聘人员权益的;(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外聘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6)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外聘人员要求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应提前七日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应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对于擅自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本管理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2、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研究解决。人力资源部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
本文标题:外聘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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