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张欢主要内容: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犯罪第三节刑罚第四节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概念特点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一、刑法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间上班。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离婚。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县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问题:通奸是不是犯罪?分析:甲的行为不是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并未将通奸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案例:2002年5月26日晚9时许,原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总经理徐建平与其妻丁遐(公司董事长)吃过晚饭后,先后回到位于柯桥的公司卧室内,因工作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徐建平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向丁遐头部猛击,一手使劲猛掐丁的颈部,直至妻子窒息死亡。作案后,徐建平用钢锯将尸体肢解,抛入消防蓄水池内。次日,徐建平乘车潜到江苏省南京市。2002年11月15日,徐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2003年4月,徐建平在关押期间完成的3项实用新型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这3项技术发明都与纺织行业有关。徐本人拥有多项国家专利,还曾被评为2001年度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先进个人。近200名知识界人士上书法院请求“刀下留人”,认为其对中国纺织业有巨大贡献,保留其一命更有价值。对徐建平应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徐建平作出了公正的判决。2003年4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故意杀人罪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建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对徐建平的死刑判决,之后几日对徐建平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案例:甲和乙到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大约万元的财物,经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但甲在行窃中,瞒着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5千元的戒指装入口袋,据为己有。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而判处乙有期徒刑3年。问题: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分析:正确,因为甲的盗窃数额明显比乙大,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比乙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主义。其含义是,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概念: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三、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二、犯罪构成三、排除犯罪的事由四、故意犯罪形态五、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二、犯罪构成案例: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岁,精神正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妇女,手提黑色皮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一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问题: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哪些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皮包形状、颜色;故意等。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正确量刑正确定罪犯罪客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概念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犯罪构成案例:何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后其母亲与邓某相爱,并商定在春节时结婚。何某因怀念其亲生父亲,因而对邓某怀恨在心。一天,在其母留邓某在家吃饭时,何某假装给邓某盛饭,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拌入饭中。邓某吃饭后在午睡时毒发身亡。经查,何某在作案时正好是14岁生日这一天。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问题:14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人的该不该定罪?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以实足年龄即周岁来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应是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零点起,才认为已满周岁。因此,本案中何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及阶段划分14周岁16周岁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注意:这里是指8种行为,而非仅指8种罪名。18周岁减轻刑事责任年龄犯罪论之犯罪主体要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一)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概念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案例:李某某日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急刹车的方式将贾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脑部损伤而死亡,但为了摆脱贾某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所以说李某对贾某的死亡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李某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案例:某甲是某县某乡农民。一天,某甲的舅舅某乙来到其家,并在她家吃中午饭。某甲在做饭时,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汤中。某乙吃过饭后,顿觉肚痛难忍,一会儿便倒地身亡。事后查明,某乙是因食用砒霜而致死亡的。问题: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菜中,致使客人死亡,是不是犯罪?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分析:本案中某甲显然不是有意想害死其舅舅,故可以排除其故意犯罪的嫌疑。某甲应该能预见到自己可能会拿错东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误把砒霜当作白糖放入食物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某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案例:甲系农民,一日携喷雾器到责任田喷药灭虫。喷药前,发现下风处有一幼童在田头割草,便命其远离。因该处青草茂盛,幼童不愿远离。在甲喷药时又偷偷回到原处割草。甲虽已发现,但感到风势已弱,危险不大,便未再命其远离。不久,发现幼童已中毒昏到,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分析:本案中,甲已经想到自己喷农药的行为可能造成幼童中毒的结果,但他轻信风势已弱,危险不大,最终造成了幼童死亡的结果。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问题:甲应否负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直接故意故意过失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三、排出犯罪的事由案例:田某是郑某的领导,郑某记恨田某经常批评自己。一天下班后,郑某尾随田某来到无人之处,郑某用刀刺田某,田某将手中袋子甩向郑某,带子中装有带回家洗厕所的一瓶硫酸,瓶子摔碎,将郑某双眼烧瞎。问题:田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行卫。正当防卫主观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2)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必须具有正义性)注意:防卫挑拨注意:假想防卫(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甲与乙有仇,正在准备凶器,预谋到乙家去杀乙。有三种情况,判断一下,那种属正当防卫。乙听说之后到甲家杀了甲。甲杀乙时,搏斗中乙将甲杀死。甲逃跑时乙从后面追上去将甲杀死。事先防卫事后防卫(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宁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宁某推倒在水泥地,宁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